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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建筑大学教师职称评聘成果业绩基本条件(修订)》的通知(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20/12/18 09:20:27 被阅览数:


校字﹝2020﹞ 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吉林建筑大学教师职称评聘成果业绩基本条件(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建筑大学教师职称评聘成果业绩基本条件(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师职称评聘成果业绩基本条件(修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吉林建筑大学职称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的情况下,申报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聘须达到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成果业绩基本条件。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专职科研人员评聘研究系列职称的成果业绩条件按照本条件中科研型教师的科研工作评价体系执行。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聘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师资管理专业的研究系列职称和党务人员评聘党建研究专业的研究系列职称的成果业绩条件按照本条件中教学科研型教师的科研工作评价体系执行。实验教学人员评聘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或实验系列职称的成果业绩条件按照本条件中教学型教师的标准执行。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除外)评聘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成果业绩条件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学科门类差异原则。按照教师从事学术技术活动的领域和特征的不同,对理工门类学科群、文管门类学科群和建筑与艺术学科群教师的成果业绩评价,分别执行不同的成果业绩评价体系。

理工门类学科群的教师主要指从事理学、工学门类中相关学科(不含建筑学学科和城乡规划学学科)科研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交通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与计算机学院、测绘与勘查工程学院、应急科学与工程学院、基础科学部专业教师,以及相关科研组织单位的科研人员。

文管门类学科群的教师主要指从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门类中相关学科(不含艺术学学科)科研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主要包括:经济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外语教研部、体育部专业教师,相关科研组织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及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

建筑与艺术学科群教师主要指从事建筑学、城乡规划学、艺术学学科科研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主要包括:建筑与规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书法学院专业教师,以及相关科研组织单位的科研人员。

二、教师类型差异原则。按照教师承担科研和教育教学职责的侧重不同、发挥能力和特长的领域不同,将教师划分为科研型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和教学型教师三类。职称评聘时对科研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侧重有所区分。科研型教师应满足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评价体系要求,教学科研型教师应满足教学科研型或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评价体系要求,教学型教师应满足教学型或教学科研型或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评价体系要求。

科研型教师指以科研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教师,主要包括科研组织单位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学校或教学组织单位依据承担的重要学科建设工作或科学研究等任务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以学科建设或科研等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指以专业课教学为主要教学工作职责,同时兼具科学研究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型教师指以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教师,主要包括以基础课教学、公共课教学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主要职责,同时兼具少量科学研究任务的教师。

第三条 成果业绩评价体系

依据学校科研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职称评聘应同时对科研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业绩予以评价。

一、科研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分别按照理工门类学科群、文管门类学科群、建筑与艺术学科群单独制定。

科研工作评价体系根据科研活动的一般规律,将科研工作评价要素归类为荣誉称号与学术影响类、科研奖励类、科研成果类和项目研究类四大类。其中科研成果类又进一步分为成果转化类要素、学术论文类要素、学术著作类要素、论证报告类要素、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类要素、设计创作类成果要素等。每一类要素,按照取得成果在学术评价中的学术地位与数量,以及参与人的位次,分别对应相应级别职称评聘的申报人应当达到的成果等级。如A为评聘教授应达到的成果等级、B为评聘副教授应达到的成果等级、C为评聘讲师应达到的成果等级,其中A级成果又依据学术评价的高低,进一步分为A2级成果、A3级成果和A4级成果(A2级成果一般为吉林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的评价成果,A3级成果一般为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的评价成果)。同一类别中不同评价要素间取得的成果业绩数量可以累加。

科研工作评价体系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哪些科研领域去获取相应等级的成果业绩(详见《理工门类学科群科研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附件1)、《文管门类学科群科研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附件2)、《建筑与艺术学科群科研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附件3))。

二、教育教学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

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将评价要素归类为教育教学奖励(含评审获奖和参赛获奖两类)、教学质量工程、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基础业绩四大类。每一类评价要素,按照取得成果在教育教学评价中的地位与数量,以及参与人的位次,分别对应相应级别职称评聘的申报人应当达到的成果等级。如A为评聘教授应达到的成果等级、B为评聘副教授应达到的成果等级、C为评聘讲师应达到的成果等级,其中A级成果又依据学术评价的高低,进一步分为A2级成果、A3级成果和A4级成果(A2级成果一般为吉林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的评价成果,A3级成果一般为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的评价成果)。同一类别中不同评价要素间取得的成果业绩数量可以累加。

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哪些教育教学领域去获取相应等级的成果业绩(详见《理工门类学科群教育教学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附件4)、《文管门类学科群教育教学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附件5)、《建筑与艺术学科群教育教学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附件6))。其中体育教师教育教学评价体系明确了体育教师可以在哪些体育比赛、竞赛等领域去获取相应等级的成果业绩(详见《吉林建筑大学体育教师教育教学成果业绩评价标准》(附件7))。

第四条 成果业绩的等级和数量要求

不同类型教师在职称评聘时对科研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侧重有所区分。科研型教师侧重科研工作的成果业绩评价,教学型教师侧重教育教学工作的成果业绩评价,教学科研型教师对科研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相对兼顾(详见附件8)。

一、正常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成果业绩要求。

(一)教授职称

1.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中至少含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纵向),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A4,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成果、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A3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2项A4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科研评价体系中,在项目研究部分具备1项A4级成果,在科研成果部分具备1项A4级成果,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A4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教学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中至少含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纵向)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课题1项,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A4,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成果、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A3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A4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2项A4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教学型教师,成果业绩中至少含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纵向)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课题1项,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A4,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3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2项A4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二)副教授职称

1.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中至少含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课题1项(纵向)或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 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B,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成果、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A4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2项B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科研评价体系中,在项目研究部分具备1项B级成果,在科研成果部分具备1项B级成果,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B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教学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中至少含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课题1项(纵向)或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课题1项, 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B,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B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B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B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2项B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B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教学型教师,成果业绩中至少含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课题1项(纵向)或主持国家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课题1项, 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B,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B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B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2项B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三)讲师职称

1.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中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C,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成果、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B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2项C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科研评价体系中,在项目研究部分具备1项C级成果,在科研成果中具备1项C级成果,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C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教学科研型教师,成果业绩中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C,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B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C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在科研奖励、荣誉影响部分具备1项C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C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2项C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C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3.教学型教师,成果业绩中学术论文评价等级达到1/2 C,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C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B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C级成果;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2项C级成果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四)体育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视同满足申报上一级评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的成果业绩要求。

1.作为第一教练员直接指导或输送我校学生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获得前八名;

2.作为第一教练员直接指导或输送我校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得前三名;

3.作为第一教练员带领我校足球、篮球、排球球队获得全国性比赛第一名。

二、学校激励性政策扶持人才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成果业绩要求。

(一)教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和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2级成果, 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具备正常评聘的成果业绩条件以外,在科研和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3级成果。

(二)副教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和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3级成果, 且教育教学基础业绩为合格等级。

2.具备正常评聘的成果业绩条件以外,科研型教师须在科研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教学科研型教师须在科研和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教学型教师须在教育教学评价体系中具备1项A4级成果。

三、直接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成果业绩要求(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学历和资历条件等不做要求)。

(一)教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教授职称任职资格,现受聘副教授职称。

2.科技成果转化经省科技厅认定为一类职务成果。

(二)副教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副教授职称任职资格,现受聘讲师职称。

2.科技成果转化经省科技厅认定为二类职务成果。

(三)讲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讲师职称任职资格,现受聘助教职称。

2.科技成果转化经省科技厅认定为三类职务成果。

第五条 有关说明

一、本条件自学校2019年度职称评聘起执行,《关于印发<吉林建筑大学教师职称评聘成果业绩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校字[2016]65号)立即废止。

二、本条件与国家和吉林省关于职称评聘规定不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为准。

三、本条件由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备注:本文中表述的“1项A4级成果”,其解释含义为:在成果考核中,取得“A4”级成果的累计量值应为“1”。如:取得2项评价等级为“1/2 A4”的成果,则符合“1项A4级成果”的要求。类似表述均以此原则为准。

附件:1. 理工门类学科群科研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

2.文管门类学科群科研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

3.建筑与艺术学科群科研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

4.理工门类学科群教育教学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

5.文管门类学科群教育教学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

6.建筑与艺术学科群教育教学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

7.吉林建筑大学体育教师教育教学成果业绩评价标准

8.吉林建筑大学教师职称评聘成果业绩基本条件简表

抄 送:学校党政领导同志、党委常委。

吉林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X月XX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