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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5/07 13:51:50 被阅览数:

为响应学校号召,充分发挥电气与计算机学院寒地建筑综合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效率,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林建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实验、校内一般科研项目实验、校外科研院所的科研性项目实验、一般社会性横向科技开发和横向科技服务项目实验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以有偿使用的原则,为实验室及校内外教师、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提供仪器设备相关的测试与技术服务,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运行,所有使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人员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寒地建筑综合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服从实验室安排。

第四条、实验室的开放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早8:00至下午16:00,其它时间,如有特殊需求,实验人员可以和管理人员协商解决。重点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登记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租借。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对外技术服务业务,需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个人不得自行承接项目,不得用自制票据(白条等)和非财务专用章对外收费,也不得委托其他财务部门收费、结算。

第七条、要确保对外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明确责任,必要时应签订对外技术服务合同。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合理定价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所收费用上缴学校。

第三章收费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第九条、没有收费标准的测试项目,开放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均按照《吉林建筑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经行业内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经审批形成收费标准。

第十条、开放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分为本实验室、校内单位和校外单位三档。本实验室研究人员实验项目免收测试费用,校内单位及校外单位收费标准参见《寒地建筑综合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测试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测试收费须转入校财务处指定账号,测试后由实验操作者本人签字,按时结算,在规定时间内未交费者,将停止其使用重点实验室仪器。

表1寒地建筑综合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测试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

校内

校外

备注

1

SEM

喷金

50元/每次

100元/每次


SEM

200元/小时

300元/小时


能谱扫描

200元/小时

300元/小时


2

X射线光电子能谱

500元/小时

800元/小时


3

光致发光谱/拉曼光谱

3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4

霍尔测试系统

3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5

紫外-可见吸收光谱(没超过50w)

溶液、薄膜

100元/小时

200元/小时


粉末漫反射吸收

200元/小时

300元/小时


6

荧光光谱仪

稳态荧光光谱

100元/小时

200元/小时

自带石英池及所需药品

荧光寿命/磷光寿命

2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量子效率

100元/次

200元/次


7

原子力显微镜

普通模式400元/小时,对于针损伤较大的样品,探针要额外收费300元/根

普通模式600元/小时,对于针损伤较大的样品,探针要额外收费300元/根


8

X射线衍射仪

3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第十二条、根据《吉林建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规定,所收费用上缴学校。全部测试服务收费由学校和实验室按比例分配,测试收费的20%由学校统筹管理,其中15%用于校级开放共享平台的日常运行和保障,5%用于水电气消耗、房屋管理;测试收费的80%分配给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全部测试收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1)仪器损耗、样品处理等材料费;(2)实验室耕材费;(3)仪器维修成本费;(4)仪器维修工时费;(5)经批准的培训费、差旅费;(6)临时工工资、研究生“三助”费;(7)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十四条、临时工工资和研究生“三助”费的发放数额和日期由仪器负责人提议,每月发放,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其他使用范围由仪器负责人提议,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所有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经费支出,须符合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实际实验工作时长核算,按实验工作时长换算教学学时,劳务费按相应教学工作量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测试收费的使用须经实验室主任根据校财务管理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和批准(签字),由实验室相关技术人员具体办理。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对实验室对外服务执行情况每年核算一次,以确定服务收费情况。对年度开展实验室对外服务成绩显著的仪器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各仪器负责人要认真完成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实验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凡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退货、返工、质量事故者,视实际情况与影响大小,适当扣除劳务费,由此造成的耗费增加,由承担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凡发现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私自开展对外服务的个人,对负责设备管理的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其违规所得。

第二十条、对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又不开展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不再增加同类或同档次的仪器设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重点实验室进行解释。

电气与计算机学院

寒地建筑综合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