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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 2020/12/18 09:04:14 被阅览数:

第一部分  国家有关文件汇编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8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1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11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1223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4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0一二年一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第十三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5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15《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6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21113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2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11日起施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5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学院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二部分  吉林建筑大学有关文件汇编

2.1关于招收攻读硕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汇编

2.1.1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

吉林建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努力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招生机构及职责

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有关硕士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等工作细则

2.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校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3.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印刷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及研究等工作;

4.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5.组织专业科目的命题、评卷和成绩统计;

6.组织复试、复查和录取工作。

二、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

1.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招生类别分为非定向硕士生、定向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非定向和定向硕士生是国家计划内招生,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非定向硕士生毕业后在国家规定的就业范围之内就业,定向硕士生毕业后按合同到定向单位就业。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毕业后按合同到委托单位就业。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可由多渠道筹集,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我校在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内,根据各学科、各专业的培养能力、科研经费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兼顾学科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分配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时,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学科及专业的调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和印发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各学科及各专业按统一招生目录内容和格式填写,经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印刷,上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制订招生专业目录的具体要求:

1硕士生招生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国家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的学科、专业名称》相一致。

2 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填写。

3研究方向相应为三级学科范畴,应与专业介绍中研究方向相一致。

4 业务课的考试科目按学科专业范围确定。初试时考两门业务课科目。

5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报名

报考者按教育部规定时间 、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四、审核报考材料和发准考证

由研究生处对考生报考材料认真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核的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09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6.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须满足国家的招生条件。

研究生处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报考专业的考试科目填写准考证。对考试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准考证上规定栏内注明,盖印后将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寄发考生本人。

研究生处按考点(接收试题单位)编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准考情况表》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按规定期限寄送考点(接受试题单位),一份存档备查。编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表》、《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专业报考情况表》等表格,并报省招办。

五、命题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和数学的试题均由国家统一命题。其他业务课由我校各学科、专业在规定时间按要求进行命题。

1.命题原则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和联考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考试大纲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组织工作

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命题的组织工作由参与命题工作的各学院负责,参与命题工作的各学院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一位命题教师只能参加一门业务课的命题。

2)命题负责人(组长)对试题内容、文字要严格把关,并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试题审定后,应使用统一规定的命题专用纸,按统一格式,工整规范地书写清楚,试题连同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交研究生处,按保密要求存放。试题的草稿应在命题完毕立即销毁。用微机命题的教师,应严格保密,并及时清除,不得保留。

3)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教师不得参加其亲属报考专业的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研究生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考题。

4)命题、审题以及直接管理试题的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和个别辅导活动。

3.具体要求

1)业务课以150分为满分,考试时间一般为三小时(有特殊要求的业务课考试时间自定),试题量要适当,能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富余时间。

2)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以使大学本科毕业的优秀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为控制标准。

3)在命题时应同时确定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根据试题的份量和难易程度,具体规定每道题的得分,并在试题上注明。

4)为了便于选择优秀考生入学,在试题中应有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5)试题应反映大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适当均匀分布在几个基本方面(包括基础理论 、实际知识 、综合分析和论证等)

6)命题时,应注意到考生中有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等不同生源的情况,在试题中可设置部分选做题,以便有利于选拔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7)根据教育部规定,考试时不准带参考书以及各种工具书,因此在答题时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应在试题中提供。

8)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9)相近专业的同名称考试课程试题内容应相一致,有特殊要求的,经研究生处同意后用标记加以区别。

10)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 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11 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12)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 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4.试题印刷、分装和寄送

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1)试题印刷

试题的印刷由研究生处统一负责,印刷好的试题应立即按要求存入试题保密室,废纸和其他有关材料立即销毁。

2)试题分装

试题分装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

首先,按试题清单,清点试题份数,及时更换破损试卷。其次,将试题对应装入有考生准考证编号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的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密封。再将装有同一考生的各科业务课的试题小信封装入注明考生准考证编号和姓名的中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然后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小信封,供考点清点试题。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另一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情况汇总表》单独装在一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接收试题地点,供安排考场用。

3)寄送

按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

六、考试

按教育部的统一安排进行。

七、评卷

1.评卷工作的组织

统考试卷由省招办组织评阅。其他业务课试卷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评阅。各学院负责组织评卷工作,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不得一人单独评阅),评阅组长由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要随时检查评卷人员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难以掌握标准的试题应集中讨论,如争议较大,可变换互评或评卷小组集体讨论后定分,以统一标准。若试题本身有误,应由学院领导及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2.阅卷评分

1)各科业务课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阅卷前各评卷小组必须组织阅卷人员讨论试题答案,统一标准。试卷评阅完后,阅卷人员必须签名,以示负责。

按教育部规定试卷不准考生直接查阅。为了纠正错漏或宽严不当现象,确保评卷工作的质量,各门课程试卷必须认真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由复查教师签名。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评卷小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2)记分和统计分。评卷一律用红色笔,记分数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百分制)、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完全答错或未答试题以“0”表示,以便核查漏阅的情况。在错的地方,用横线表示出,以便识别。

记分字迹要清楚,评定一题,应在题号前及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阅人姓名。若每题中包括几道小题,应将小题的得分用“○”圈出,如小题得5分就记,然后将这一题的总分仍记在题号的左边,以免混淆。

每份试卷各题阅完后,评阅组长应认真复核并签名。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核分、登分。将各题得分累加,总分记在总分栏内,并在右侧签上姓名。最后汇总成当年考生考试成绩登记表。

入学考试成绩统一由研究生处直接通知考生本人,并送电讯台供考生电话查询。

3.试卷管理

试卷评阅后,由专人负责管理,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编号等。

八、复试和录取

1.复试名单的确定。录取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当年录取硕士生的标准,结合本校考试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处拟定当年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的有关规定》,并提出复试名单。

2.复试体检。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吉林建筑大学医院体检,备本人一寸近照一张。

3.为确保硕士生入学质量,要认真做好参加复试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审核。被录取硕士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对他们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认真审核。如复试、体检合格,应向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发函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及现实表现。必要时,可派人到考生所在的单位实地了解情况。

4.业务课复试的要求。业务课复试除注意该生平时在校学习成绩,或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外,主要是注意考核考生对所学的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反应速度和实验技能及实践环节等。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必须进行全面、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5.业务课复试的组织。各学院在复试时,要按专业组织由三人或三人以上参加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考生有关材料后,提出复试要求,包括复试科目、日期和复试形式等。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处招生办统一寄发复试通知书。

要认真做好复试记录,参加复试的导师写出评语和复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填写复试登记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复试登记表上明确提出录取或不录取的意见及理由。对复试不合格者,由有关学院、研究生处直接通知考生本人。各学院及时将复试合格者的登记表(记录表)送报研究生处复审。确定录取名单后向教育部和省招生办上报。

对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初步录取名单后应向该生所在学校索取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录取为硕士生。

6.调剂录取。凡符合录取条件,由于名额有限,不能录取的考生,可在两门业务课相同或相近的本校招生专业间进行调剂录取。应及时将本校不录取又符合国家复试条件的考生的材料转到第二志愿招生单位或协助考生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录取。

对于考生来源不足且是学校重点学科或急需扶持的招生专业,可积极地向其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

7.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报经教育部和省招生办批准后,可发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原单位的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要认真对其思想、业务、健康等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经入学复查合格者,才能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入学注册、报到注意事项要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见《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生录取工作意见》。

九、被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届毕业生保留入学资格

1.被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届毕业生,若根据专业培养的需要或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申请保留硕士生入学资格者,应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向报考的学院提出申请,时间在当年5月前,逾期不再办理,也不得随意变动。申请表由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上报教育部和省招生办,同时由学院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列入当年分配计划,与用人单位联系并取得同意后,可与本届毕业生同时派遣,由研究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至二年。

2.保留入学资格者要求入学,必须在当年三月底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交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和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鉴定(包括工作态度和政治思想表现、拟录取类别),经学院和研究生处考核批准后,列入当年录取计划,即可发录取通知书。申请入学时不改变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确定的录取类别(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自筹)。

3.保留入学资格者应遵守工作单位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如在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问题或其他错误,视其情节轻重可取消入学资格或作其他处理。

十、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

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又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各阶段的领导,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对于违反招生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招生考试纪律文件由研究生处与校纪委共同签发。

十一、本条例如与当年教育部文件有不一致之处,按当年教育部文件执行。

 

2.1.2 硕士研究生招生保密细则

随着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增长、改革不断深入以及招生自主权加大,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有关保密工作,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 提高研究生招生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安全性,切实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单位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试卷管理细则

研究生入学考试是一项严肃和保密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校和社会稳定,从事和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及试卷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颁发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严守机密,严禁不正之风。涉及工作中在一定时期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私自泄露。决不允许透露试题内容,对参加命题的教师姓名应严格保密,并要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教育,签署保密承诺书,严禁命题教师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

(一)保密室的管理

1.保密室的钥匙由指定专人保管。在试卷保密期间,保密室必须保证及时锁好;

2.在所有类型考试的试卷绝密期间,每个保险柜的两套钥匙分别由两位工作员保管,保险柜开启和上锁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3.保密室和保险柜的钥匙必须妥善保管在安全地方,不得丢失;

4.在试卷保密期间,保密室开启24小时红外监控设备;

5 在试卷保密期间,任何人进出保密室须进行登记。

(二)试题原稿的管理

1.命题必须使用规定命题纸;

2.试题装入命题专用信封,命题、审题教师在信封密封处签字后,由专人交给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由专人负责收试题原稿,交接时须检查装试题原稿信封的密封、签字是否符合要求,并在试题交接本上登记签字;

4.试卷开印前必须检查试卷原稿。拆封及检查必须有两位工作人员在场,工作地点相对封闭,防止漏题;

5.检查试卷规格包括以下内容:

1)试卷抬头专业名称,考试科目、是否填写清楚;

2)每道试题注明分数,试卷总分为一百五十分;

3)试题内容打印,字迹清楚,标明题号;

4)标清图号,应有图示的题不应漏图、漏字母、标号;

5)标明页码;

6.对于检查出有不符合规范的试卷,要及时通知命题教师到研究生处来修改;

7.试卷原稿不允许携出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外;

(三)印刷试卷

1.印试卷必须在固定的印刷点。要求印试卷时印刷点有专用的印试卷房间,不允许与印试卷无关的人员进入;

2.印试卷前应准确统计各门试卷所需份数;

3.严格按试卷份数印刷,不允许多印。

(四)集中阅卷的保密要求

1.集中阅卷的试卷必须事先装订密封,不允许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编号及试卷;

2.阅卷前各学院提供阅卷教师名单;

3.集中阅卷期间应有保安协助做好阅卷安全保卫、试卷搬运的工作;

4.阅卷教师进入阅卷场所,领取试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阅卷教师必须将领取的试卷如数交还给值班人员,方允许离开阅卷场所;

5.试卷成绩应由阅卷教师登在标有密号的成绩登分单上,阅卷教师签字后交给值班人员;

6.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所;

7.成绩登分单上的成绩不允许涂改。

8.阅卷过程由2名纪检人员全程监督。

二、各类考试成绩管理

1.阅卷教师阅完考试试卷后必须核对成绩,阅卷结束后将试卷直接交给研究生处招生管理人员,锁入保险柜;

2.试卷成绩应及时录入考试成绩数据库中,对录入的数据应多次核对,保证录入的成绩准确无误;

3.考试成绩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透露给考生、导师或熟人;

4.考试成绩公开后,应及时对考生要求核查考试分数的试卷进行分数复核,并通知考生。分数复核出现错误,应及时办理书面更改成绩手续;

三、招生数据管理

1.考生的各种数据涉及到考生的个人隐私,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2.负责计算机各种数据管理的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专用计算机,设置个人密码,其他人员不得使用该计算机;

3.掌握计算机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对其他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4.做好防范计算机病毒工作,及时做好数据备份防止重要数据的丢失和泄漏。

四、关于招生工作相关信息的保密要求

1.未经许可,不允许向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各类内部招生信息、统计数据;

2.未经许可,不允许在考试成绩公布前私自查成绩并提供给他人;

3.未经许可,不允许在正式录取名单公布之前将初步录取结果提供给他人;

4.不允许将内部文件精神告诉与招生无关人员;

五、建立严格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校纪委全程参与研究生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严格的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命题、试卷印制、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

2.对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执行。

 

 

2.2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汇编

2.2.1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

 

与导师共同商定,总学分为28-32

 
 
 

 

 


 

2.2.2吉林建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一、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包含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培养年限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原则上用1~1.5学年时间完成课程学习,用1~2学年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最新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招收研究生。在每个学科、专业设置若干个研究方向。研究方向的设置应适合对人才培养的需要,不宜过细、过窄。提倡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双选及管理

硕士研究生的双向选择由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院负责组织。导师双选时间原则上应在新生报到1-2个月内完成,并在规定日期内向研究生处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双向选择的具体步骤参见《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的实施办法

五、培养方案制定

导师双选后应立即进行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的制定。导师须按学校研究生教育文件要求,为研究生制定培养方案。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学生需完成培养方案上所列全部课程的学习。培养方案一式三份,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本人各需留存一份备案。

六、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要求不少于28学分,最多不超过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16学分。除公共基础课外,一般课内1820学时为1学分。研究生课程的具体设置及要求参见《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七、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选修课程可以考查的方式考核成绩,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的记载参见《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办法

八、学位论文及有关要求

(一)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硕士研究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使研究生的综合业务素质在系统的科学研究或工程实际训练中得到全面提高。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二)题目确定

学位论文的选题一般应结合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和科研项目,鼓励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应用型课题。确定学位论文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时应全面考虑硕士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培养年限等方面的特点。

(三)开题报告

研究生进行开题的时间为入学后第三个学期初(每年9月)。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20日。开题或重新开题时间距离送审论文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关于开题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撰写要求》。

(四)中期检查

研究生进行中期检查的时间为入学后第四个学期末(7月上旬)或第五学期初(9月上旬)完成。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30日。中期检查与开题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且中期检查与提交送审毕业论文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关于中期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详见《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有关要求》。

(五)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六学期末进行。硕士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必须达到《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应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学位论文应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进行撰写。

(六)硕士学位论文奖惩措施的规定

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施行。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进行。

十四、培养方式

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每个硕士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要全面地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成长,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道德、学术道德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在培养过程中要注意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并重。系统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必须在学校进行,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在学校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研究机构或工厂、企业进行。

 

 

 

 

 

 

 

 

 

 

 

 

 

2.2.3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的实施办法

为满足学科建设的需要,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兼顾尊重研究生本人的志愿和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积极性两方面因素,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采取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硕士研究生入学以后,通知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时间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1-2个月内完成。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确定及考核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执行。

三、双向选择的具体步骤一般为:

1硕士研究生的双向选择由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院负责组织。各学院组织导师填报《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情况登记表》(导师用),向研究生介绍本学科导师情况,主要包括该导师的专业、研究方向的主要内容、特点、研究条件、其学术成就和当前从事的科研项目等。

2.研究生在了解导师情况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情况登记表》(学生用)。每位研究生可填写三个志愿。

3.根据研究生所填志愿,将其表格交有关指导教师选择。如果双向选择时研究生选择的第一志愿不能满足,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转请第二、三志愿的导师选择,并作好协调工作。

4.双向选择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各学院组织填报《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汇总表》。

5.上述三类表格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制。双向选择后,各学院将上述三类表格自留备案,并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处。

四、导师双选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确有特殊情况须变更导师,须上报研究生处并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导师变更后须重新进行培养方案制定、开题和中期检查等各环节。培养方案制定后一律不得修改。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

五、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2.2.4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相关要求

1课程开设

研究生课程要达到五定(即定教学大纲、定教师、定学时学分、定开课学期和主要参考书)的要求,方能编入《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目录》。

2课程名称

研究生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课程目录、课程教学大纲、培养计划及选课成绩单中必须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应力求简化。

3课程教学大纲

研究生课程既要与本科生课程合理衔接、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宽广的知识面,又要与本科生所学内容有所区别,体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应注意理论结合实际,加强现代测试技术、实验手段及工程应用等能力的培养。课程内容应反映学科前沿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能。课程教学大纲应由专业负责人审核,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课程内容,注明课程的章节及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课程教学大纲说明,内容包括:课程的目的和基本要求;学时分配、学分、开课时间;先修课程、开课方式、主要教材及参考资料。教学大纲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二、研究生课程的设置

(一)学术型研究生

我校学术型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程、选修课程、自修环节和必修环节四部分组成。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交叉学科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等。自修环节包括学术活动和专业外语。必修环节包括学术道德与学风教育、开题报告、创新创业理论课等。

1.学位课程(不少于16学分)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

第一外国语

数学基础课或基础理论课

学科基础课

学位课程均为考试课程。学位课必须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学位课应全部在课程学习阶段完成。

2.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分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交叉学科选修课程。第二外国语、C语言、文献检索、Matlab语言及其应用在公共选修课范围内。专业选修课应结合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或本领域学术前沿设置。专业选修课课程可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导师辅导研究生进行研讨为辅的方法进行学习。专业选修课应在课程学习阶段完成。

3.必修环节

开题报告、学术道德与学风教育、论文撰写及毕业答辩为必修环节。开题报告一般由导师组织进行,评审通过后计入1学分。学术道德与学风教育由研究生处组织,学习并提交合格的书面报告后计入1学分。中期检查为必修环节,一般由学院或导师组织中期检查。参加创业创新理论课或参加创业创新实践是必修环节,计1学分,理论课程部分学生通过考核且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自行规定);实践部分学生通过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取得相应实践学分。完成实践部分获得学分可以抵创新创业理论课学分。

4.自修环节

参加学术活动为自修环节,应提交书面报告,通过后计1学分。

专业外语为自修环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阅读本课题相关外文文献并翻译成中文,不少于10篇,计1学分。

在研究生培养期间,导师可安排研究生参加指导本科生的实验、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文献阅读等工作,或在有关教师指导下试讲一定学时的课程,上述内容属自修环节,不计学分。

(二)专业型研究生

我校专业型研究生课程由学位课程、综合环节和选修课程三部分组成。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综合环节包括学术活动、专业外语、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及相关研究、学术道德与学风教育、实践、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

1.学位课程(不少于16学分)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

第一外国语

数学基础课或基础理论课

学科基础课

专业学位课

学位课程均为考试课程。学位课必须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学位课应全部在课程学习阶段完成。

2.综合环节

参加学术活动为必修,应写出书面报告,并计入1学分。

专业外语为自修。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阅读本课题相关外文文献并翻译成中文,不少于10篇,计1学分。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及相关研究为必修,计1学分。

学术道德与学风教育为必修,由研究生处组织,学习并提交合格的书面报告后计入1学分。

实践为必修,计4学分。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活动相关的实践活动,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具体安排及要求按照《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办法》执行。

开题报告为必修环节,一般由学院或导师组织进行开题报告,评审通过后计入1学分。中期检查为必修环节,一般由学院或导师组织中期检查。

参加创业创新理论课或参加创业创新实践是必修环节,计1学分。理论课程部分学生通过考核且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自行规定);实践部分学生通过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取得相应实践学分。完成实践部分获得学分可以抵创新创业理论课学分。

在研究生培养期间,参加指导本科生的实验、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和文献阅读等工作,或在有关教师指导下试讲一定学时的课程,不计学分。

3.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一般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和实际需求进行选择。课程结课并通过考试或考核后获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计划中所选全部课程的学习。

三、选课办法

1研究生培养计划是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管理文件。导师应在师生互选后的两周内填写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交研究生处备案,学院、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各存一份备用。研究生培养应认真按计划执行。

2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改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由导师填写《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更改课程申请表》,经学科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处审批。更改课程手续必须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调整的课程数目不能超过二门。

3对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已设置的课程,如学校有关授课单位暂时不能开出,研究生可申请到外校选学该课程或外请教师讲课,但需到研究生处办理审批手续。

4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按《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办法》办理。

四、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2.2.5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办法

一、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选修课程可以考查的方式考核成绩,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实践性较强的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可以采用五级分制。两种记分制换算如下:

优秀:90分以上;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合格):6069分;

不及格(不合格):59分及以下。

原则上考试课程的优秀率应不高于25%,中等、及格与不及格的百分比合计应不低于25%

二、研究生某门课程考试(考核)取得及格(合格)或以上成绩者,不允许参加重修。研究生某门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课程重修一律由研究生处安排。

研究生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提交有关证明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须经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及研究生处批准。任课教师按“选课成绩单”确定的课程科目和研究生名单进行课程考核工作,无选课成绩单者不予以考核。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评分工作,将填好的成绩单交至研究生处(一式二份),并在一周内在网上(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成绩。

政治理论课、英语基础课程不得免修。

三、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办法》《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学院创新创业档案管理办法》《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四、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计划规定的活动。

旷课:研究生旷课超过三次(含三次)者直接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及本学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迟到和早退:迟到、早退达到三次者按一次旷课处理。

替课及替答到:代替答到者两人均按旷课处理;找人替课者一经发现,将在全院通报批评。

五、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的研究生,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经批准的课程以外,研究生必须参加修读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所有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要对研究生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请假必须出示研究生处审批的假条。

六、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一)研究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6.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7.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8.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11.在考场内及考场窗外、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2.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中第12345为严重违纪行为。

(二)研究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考试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且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实的;

1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2.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研究生,视其违纪、作弊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监考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对研究生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客观记录,经研究生处认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对一般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应视为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七、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2.2.6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办法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顺利开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工作,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专业实践的整个过程,确保专业实践工作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所有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都必须选修实践环节,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时间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内容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内容要求面向本领域的实际工作,包括专业调研、专业实习、专业实验等。提倡以校外实践单位进行实践活动为主。

四、实践安排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研究生导师根据本专业领域的特点和培养要求,结合研究生实际需要制定专业实践任务,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计划表》(后文称计划表),并落实实践单位和校外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必须是副高级或以上职称。《计划表》要在第二学期末交到研究生处备案。

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要填写《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报告》,并参加考核答辩。实践报告不低于5000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实践内容,主要成果等。答辩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初。

五、专业实践成绩考核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践考核答辩, 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答辩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是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研究生汇报实践工作内容并回答专家提出问题。考核小组依据学生汇报内容、实践工作表现、答辩情况等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级给予专业实践成绩,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答辩成绩单》。

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后,研究生可取得4学分。

六、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2.3关于学术论文及学位的文件汇编

2.3.1吉林建筑大学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第34号令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学位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13]5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学术自律意识,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创新求真的学术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真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学位论文相关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依据,以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托,以提高师生学术自律意识为目的,广泛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学术道德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学科所在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实施办法

1学习文件精神。学校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讨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及相关文件精神,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学习文件精神。编印并下发宣传材料与学习手册,使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掌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相关情形和处理办法,自觉遵守学位论文撰写的相关规定。

2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开展系列宣讲教育、专题研讨和座谈交流会,加强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坚持科学真理,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科学研究的规定和程序,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研究成果,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育人环境。

3完善规章制度。依照国家及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完善学位论文的管理制度和学术规范。完善现有学位论文的审查办法,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细则。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严格把好学位论文出口。

四、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认真部署

各学科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工作,认清该项工作是今后学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传达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对本单位相关工作进行全面布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

2教育引导,营造氛围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及各培养单位要正确教育引导全校师生,提高对于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同时,积极开展系列专题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3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该项工作的开展,贯彻落实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证本单位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吉林建筑大学

2013423

 

 

 

 

 

 

 

 

 

 

 

 

 

2.3.2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为原则,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或虽未改变成果的类型,但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四)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伪造数据的;

(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

(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并未加注释说明出处;

(七)与他人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

(八)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九)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十)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的争议事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步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学术不端行为:

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复制比超过30%

2.两名及以上外审专家认定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

3.论文答辩委员会超半数以上委员认定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

第七条 根据学校和省学位办对学位论文的抽查和回查、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作假行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以及程度进行认定的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将《对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并由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若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准许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延期答辩至下一年。

(二)情节严重。延期答辩至下一年,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剽窃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三)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将通报所在学院,取消其硕士学位,依法撤销学位并追回学位证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应予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四)论文复制比超过一定限额时,取消其导师当年招生资格,直至取消硕士导师任职资格,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师资格。

(五)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施行。本细则与前期文件相冲突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3.3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撰写要求

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是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始,是整个学位论文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论文工作的质量。为了加强研究生在论文阶段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特提出研究生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各学院应给予充分重视,严格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资料收集与阅读

研究生进入论文阶段工作后,应逐步了解有关本人的研究领域内国内外研究的基本概况;目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正在研究内容、达到的水平和本人将要研究的选题范围。 在导师的指导下收集和查阅有关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资料,有重点地详细阅读有关的参考文献,并详细掌握该研究课题国内外的现状、动态、发展趋势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初步选好研究题目,并取得导师的同意。

二、课题调研

课题调研应在阅读一定资料、课题初步选定、对课题有较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进行,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 调研的目的:

1进一步收集关键性的资料,以对课题更深入、全面的了解。

2国内同类课题的调查,避免低水平重复立题。

3与课题有关的关键性技术、设备的调查。调研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能在本市解决的可不必到外地进行调研。调研前研究生须拟好调研提纲,征得导师同意,学位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调研时间一般控制在三周之内。

积极提倡以参加专业性较强且与课题方向相关的学术会议来替代调研,以此获得更大的信息量,同时通过学术会议掌握学科的前沿动态。

三、选题

在充分查阅资料和调研之后进行研究课题选定。选题应考虑课题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尽可能密切结合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问题进行。所选课题可以是导师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导师科研工作的拓宽和延展。选题要有新意,工作量和难易程度适当,避免那些既无理论价值又无实用意义的软课题。所选课题应经导师同意。

四、开题报告的内容

1.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

4.研究方案及进度安排,预期达到的目标;

5.为完成课题已具备和所需的条件和经费;

6.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7.主要参考文献。

五、撰写开题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及要求:

1开题报告字数应在5000字以上,重点阐述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

2课题名称应是论文拟进行的主线,一般不多于22个汉字;

3主要参考文献: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应在20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着重查阅近年内发表的中、外文期刊文献,本学科的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应作为参考文献。

4参考文献样式

[1]  陈耀宗,姜文源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2]  于翔地下建筑结构应充分考虑抗震问题[J].工程抗震,20024):17-20.

[3]  周林聪地震作用下大跨度地下结构震动形态研究[D].河海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2.

六、报告及审核

1开题报告经导师审阅同意后,由各学院统一安排,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组织该学科校内外专家为评议小组的开题报告会。评议小组成员由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2每位研究生做5-10分钟的报告,10-20分钟回答问题。评审人对研究生的开题评出成绩,并对开题报告是否通过进行表决,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由导师写出综合意见,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在一个月内可补作开题报告,如仍未通过,将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3开题报告结束后,评议小组应填写《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结果》加盖学院公章后于三天内连同答辩记录报研究生处存档。

4开题报告时间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工作进度确定,一般应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开学后六周之内完成。

 

 

 

 

 

 

 

 

 

 

 

 

 

 

 

 

 

 

 

2.3.4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有关要求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是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研究生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以学院或学科专业为单位组织论文中期检查形成检查小组,每个小组由5人组成。检查小组成员必须为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

2.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及结果;目前存在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

3.中期检查的形式:检查以小答辩形式进行,硕士研究生用10分钟向检查小组汇报工作,然后接受10分钟的提问。

4.硕士生在介绍论文工作时,应借助POWERPOINT等,阐述自己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成果),拟完成的研究工作(预计获得的成果);如期完成整个论文工作的可能性,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后期工作计划。

5.检查小组应对硕士生的工作进行认真的评议,对完成工作量较少,阶段成果较少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如论文选题不适当,或工作进行中遇到很大困难者)应要求其导师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在整体安排上应尽量保证硕士生如期答辩。对确需延期的应尽早提出申请。

6.各检查小组应将检查结果形成简明的书面总结(见附表)上报研究生处,总结中应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应受查人数、实受查人数、工作正常者、工作需加速者、有可能延期者等,对特殊情况应有一定的说明。

7.研究生个人到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专区学生下载专区下载中期考核表并按要求填写。

8.中期检查结束后,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和硕士论文中期检查报告表纸版一式两份,一份各学院保存,一份报研究生处(部)存档。论文的中期检查工作,一般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之前完成。

 

 

2.3.5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的全面总结,是描述其研究成果、代表其研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资料,是申请和授予相应学位的基本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基本训练之一,必须按照确定的规范认真执行。指导教师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

论文撰写应符合国家及各专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符合汉语语法规范。

一、内容要求

(一) 题目

题目应恰当、准确地反映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学位论文的中文题目应不超过25字,并且不设副标题。

(二) 摘要与关键词

1.摘要

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摘要应包括本论文的基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

2.关键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一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3.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

1)绪论

绪论一般作为第1章。绪论应包括: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及成果、存在的不足或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

2)论文主体

论文主体是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应该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论文主体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方面:

本研究内容的总体方案设计与选择论证;

本研究内容各部分(包括硬件与软件)的设计计算;

本研究内容试验方案设计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试验数据处理及分析;

本研究内容的理论分析。对本研究内容及成果应进行较全面、客观的理论阐述,应着重指出本研究内容中的创新、改进与实际应用之处。理论分析中,应将他人研究成果单独书写,并注明出处,不得将其与本人提出的理论分析混淆在一起。对于将其他领域的理论、结果引用到本研究领域者,应说明该理论的出处,并论述引用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管理和人文学科的论文应包括对研究问题的论述及系统分析,比较研究,模型或方案设计,案例论证或实证分析,模型运行的结果分析或建议、改进措施等。

自然科学的论文应推理正确,结论明确,无科学性错误。

论文主体各章后应有一节本章小结

3)结论

学位论文的结论作为论文正文的最后一章单独排写,但不加章号。

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总结。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本研究内容的创造性成果或创新点理论(含新见解、新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结论内容一般在2000字以内。

4.参考文献

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应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参考文献中近五年的文献数一般应不少于总数的1/3,并应有近两年的参考文献。

教材、产品说明书、各类标准、各种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及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著名的内部报告如PBAD报告及著名大公司的企业技术报告等除外)等通常不宜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引用网上参考文献时,应注明该文献的准确网页地址,网上参考文献不包含在上述规定的文献数量之内。

5.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后应列出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已录用,并有录用通知书的学术论文。录用通知书中应明确说明论文的发表卷、期号)。攻读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可单做一项列出。与学位论文无关的学术论文不宜在此列出。我校对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见《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6.致谢

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对课题给予资助者应予感谢。

二、书写规定

(一)论文正文字数

硕士学位论文:理工科一般为23万字,管理及人文学科一般为34万字,其中绪论要求为30005000字。

(二)论文书写

研究生学位论文一律要求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论文版芯一般应为145mm×210mm(包括页眉及页码则为145mm×230mm),页码在版芯下边线之下隔行居中放置;摘要、目录、物理量名称及符号表等文前部分的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正文以后的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排。

硕士学位论文的扉页、摘要,都要求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给出,编排上中文在前。扉页、摘要及目录的英文部分另起一页。

(三)摘要

摘要的字数(以汉字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为5001000字,以能将规定内容阐述清楚为原则。摘要页不需写出论文题目。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应完全一致,在语法、用词上应准确无误。

(四)目录

目录应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条三级标题及其页号,含:

摘要

Abstract

物理量名称及符号表(参照附录1。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符号者可略去此表)

正文章节题目(要求编到第3级标题,即×.×.×。一级标题顶格书写,二级标题缩进一格,三级标题缩进两格。)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原创性声明

使用授权书

致谢

索引(可选择或不选择)

个人简历(仅对同等学力人员有此要求)

(五)论文正文

1.章节及各章标题

论文正文分章节撰写,每章应另起一页。各章标题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字数一般应在15字以内,不得使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尽量不采用英文缩写词,对必须采用者, 应使用本行业的通用缩写词。

2.层次

层次以少为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层次代号建议采用文3.7中表1的格式。层次要求统一,但若节下内容无需列条的,可直接列款、项。具体用到哪一层次视需要而定。

(六)引用文献

正文中引用文献的标示应置于所引内容最后一个字的右上角,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 ]”中,用小4号字体的上角标,如二次铣削[1]。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则用小4号字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1014]可知。不得将引用文献标示置于各级标题处。

(七)名词术语

科技名词术语及设备、元件的名称,应采用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中规定的术语或名称。标准中未规定的术语要采用行业通用术语或名称。全文名词术语必须统一。一些特殊名词或新名词应在适当位置加以说明或注解。采用英语缩写词时,除本行业广泛应用的通用缩写词外,文中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应该用括号注明英文原词。

(八)物理量名称、符号与计量单位

1.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

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应符合GB31003102-86的规定(参照附录2)。论文中某一量的名称和符号应统一。物理量的符号必须采用斜体。表示物理量的符号作下标时也用斜体。

2.物理量计量单位

物理量计量单位及符号应按国务院198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参照附录3)及GB31003102执行,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符号。计量单位可采用汉字或符号,但应前后统一。计量单位符号,除用人名命名的单位第一个字母用大写之外,一律用小写字母。非物理量单位(如件、台、人、元、次等)可以采用汉字与单位符号混写的方式,如t·km”“t/(人·a等。文稿叙述中不定数字之后允许用中文计量单位符号,如几千克至1000kg”。表达时刻时应采用中文计量单位,如上午83,不能写成“8h45min”。计量单位符号一律用正体。

(九)外文字母的正、斜体用法

按照GB31003102-86GB7159-87的规定使用,即物理量符号、物理常量、变量符号用斜体,计量单位等符号均用正体。

(十)数字

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单位1987年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除习惯用中文数字表示的以外,一般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参照附录4)。

(十一)公式

公式原则上应居中书写。若公式前有文字(如假定等),文字空两格写,公式仍居中写。公式末不加标点。公式序号按章编排,如第1章第一个公式序号为1-1,附录2中的第一个公式为(2-1)等。文中引用公式时,一般用见式(1-1由公式(1-1。公式中用斜线表示的关系时应采用括号,以免含糊不清,如。通常的关系在前,如而不写成

(十二)插表

表格不加左、右边线。每个表格均应有表题(由表序和表名组成)。表序一般按章编排,如第1章第一个插表的序号为1-1”等。表序与表名之间空一格,表名中不允许使用标点符号,表名后不加标点。表题置于表上,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居中排写,中文在上,要求用5号字(见附录5)。表头设计应简单明了,尽量不用斜线。表头中可采用化学符号或物理量符号。全表如用同一单位,则将单位符号移至表头右上角,加圆括号(见附录5中例2)。表中数据应准确无误,书写清楚。数字空缺的格内加横线(占2个数字宽度)。表内文字或数字上、下或左、右相同时,采用通栏处理方式(见附录5中例2),不允许用同上之类的写法。表内文字说明,起行空一格、转行顶格、句末不加标点。

(十三)插图

1.基本要求

插图应与文字紧密配合,文图相符,内容正确。选图要力求精练。机械工程图:采用第一角投影法,严格按照GB4457GB131-83《机械制图》标准规定。电气图:图形符号、文字符号等应符合附录6所列有关标准的规定。流程图:原则上应采用结构化程序并正确运用流程框图。对无规定符号的图形应采用该行业的常用画法。

2.图题及图中说明

每个图均应有图题(由图号和图名组成)。图号按章编排,如第1章第一个插图的图号为1-1”等。图题置于图下,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居中书写,中文在上,要求用5号字。有图注或其它说明时应置于图题之上。图名在图号之后空一格排写。引用图应注明出处,在图题右上角加引用文献号。图中若有分图时,分图题置于分图之下,分图号用a)b)等表示。图中各部分说明应采用中文(引用的外文图除外)或数字项号,各项文字说明置于图题之上(有分图题者,置于分图题之上)。

3.插图编排

插图之前,文中必须有关于本插图的提示,如见图1-1”如图1-1所示等。插图与其图题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排写于两页。插图处的该页空白不够排写该图整体时,则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排写,将图移到次页最前面。

4.坐标单位

有数字标注的坐标图,必须注明坐标单位。

5.论文原件中照片图及插图

学位论文原件中的照片图均应是原版照片粘贴,不得采用复印方式。照片可为黑白或彩色,应主题突出、层次分明、清晰整洁、反差适中。照片采用光面相纸,不宜用布纹相纸。对金相显微组织照片必须注明放大倍数。学位论文原件中的插图不得采用复印件。对于复杂的引用图,可采用数字化仪表输入计算机打印出来的图稿。

(十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书写格式应符合BG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常用参考文献编写项目和顺序规定如下:

1.引用文献在文内标注格式

对论文所引用的文献,要按它们在文中出现的先后,在文献的著者或成果叙述文字的右上角用方括号标注序号,或者作为语句的组成部分。例如:

学校的相关文件[3]指出,……

引用多篇文献或同一著者多篇文献时,只需将各篇文献的序号在方括号内全部列出,各序号间用“,”分开;如遇连续序号,可用“-”连接,略去中间需要。例如:

文献的研究结果[1, 3, 5-8]表明,……

2.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1书或专著

[序号] 著者.书名[M] . 版次.出版地,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码.

2)期刊(连续出版物)

[序号] 著者.题(篇)名[J] . 刊名,出版年,卷(期):引用部分起止页码.

3)会议录、论文集、论文汇编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 析出文献著者.析出题(篇)名[A]. 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C]. (供选择项:会一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序号] 著者.题(篇)名[D]. 保存地:保存单位,答辩年份:引用部分起止页码.

5)专著中析出文献

[序号] 析出文献著者.析出题(篇)名[A]. 见(英文用In):专注著者.书名[M].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码.

6)报告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篇)名[R]. 报告地:报告单位,报告年份.

7)专利文献

[序号] 专利持有者.专利题(篇)名[P]. 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8)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

9)报纸文章

[序号] 作者.题(篇)名[N]. 报纸名,出版年份,月(日):版次.

10)电子文献

[序号] 著者.电子文献题(篇)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 . 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

(十五)附录

对需要收录于学位论文中且又不适合书写于正文中的附加数据、资料、详细公式推导等有特色的内容,可作为附录排写,序号采用附录1”附录2”等。

(十六)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书写格式与参考文献同。

(十七)索引

为便于检索文中内容,可编制索引置于论文之后(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置)。索引以论文中的专业词语为检索线索,指出其相关内容的所在页码。索引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中文在前。中文按各词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排序,英文按该词第一个英文字母排序。索引示例见附录8

(十八)个人简历

对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人员,其学位论文应增列此项。个人简历一般应包含大学毕业时间、院校、专业,主要工作单位及从事过的与本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工作及科研成果、发表的论著等。

三、打印要求

(一)字体

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二)字号

    章标题     小2号黑体;

    节标题          3号黑体;

    条标题            4号黑体;

  款、项标题   小4号黑体;

  正            4号宋体。

(三)封面及内封(扉页)

1.封面

(宋体小2号字)      □□ 士学位论文

                                                    

                                                          工 学

                                                             

                                                             

(黑体2号字)                 □□……□                   管理学

                                                         

                                                 论文题目,不超过25个字

(宋体小3号字)                  □□□

                               

                                                 研究生姓名

(楷体小2号字)         吉林建筑大学 

(宋体小3号字)         □□□□年□月

             

                                       提交论文日期

                         (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需在“□□□士学位论文之下居中加一行如下字样:

(同等学力人员)

2.内封(扉页)

国内图书分类号:××××             (宋体小4号字)

国际图书分类号:××.××               (宋体小4号字)

 

    (宋体小2号字)     □□□士学位论文      

                         

                                         同封面说明

    (黑体2号字)        □□……□

                    

论文题目,英文题目中的字母要求全部大写

 

 

 

(冒号左侧用黑体4号字,冒号右侧用宋体4号字)

 

研究生: □□□      (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姓名)

    师: □□□()教授   (导师姓名)

副  导  : □□□()教授   (如无副导师则不列此项)

    : □□□士     

科、专 : □□…□     (按二级学科填写)

: □□…□            (在校生填所在学院名称,同等学力人员填

: □□□□年□月      工作单位)

授予学位单位: 吉林建筑大学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其论文内封同封面一样,在同样位置居中加同等学力人员字样。

(四)页眉

学位论文除封面及内封外,各页均应加页眉,在版芯上边线隔一行加粗、细双线(粗线在上,宽0.8mm),双线上居中打印页眉。奇数页眉为本章的题序及标题,偶数页眉为吉林建筑大学士学位论文。奇数页在右,偶数页在左。

(五)摘要及关键词

      摘  要  (小2号黑体)

然后隔行书写摘要的正文部分。摘要正文之后隔一行顶格书写:

关键词└┘(词) ;(词);;(词)

                        

                                    关键词35个(英文摘要的关键词通常应用小写)

                                    空一格

                                    4号黑体

(六)目录

目录中各章题序及标题用小4号黑体,其余用小4号宋体。

(七)正文层次

正文层次的编排建议用表1所示格式。

1层次代号及说明

层次名称

   

   

1章 □□……□

章序及章名居中排,章序用阿拉伯数字

1.1└┘□□……□

题序顶格书写,与标题间空一格,下面阐述内容另起一段

1.1.1└┘□□……□

1.1.1.1└┘□□……□└┘□□……□□

□……

题序顶格书写,与标题间空一格,下面阐述内容在标题后空一格接排

└┘└┘(1)□□…□└┘□□…□□…□□

□□……

题序空二格书写,以下内容接排

          ↑                    

     版心左边线                      版心右边线

各层次题序及标题不得置于页面的最后一行(孤行)。

(八)公式

公式序号的右侧与右边线顶边排写。

公式较长时最好在等号处转行,如难实现,则可在+、-、×÷运算符号处转行,转行时运算符号仅书写于转行式前,不重复书写。

公式中第一次出现的物理量代号应给予注释,注释的转行应与破折号“————”后第一个字对齐。破折号占二个字,格式见下例:

式中└┘————试样断裂时的单位长度上的相对扭转角

公式中应注意分数线的长短(主、副分线严格区分),长分数线与等号对齐,如

(九)论文印刷与装订

硕士学位论文单、双面复印或胶印均可,单面印时页眉不分奇偶页,均为吉林建筑大学学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原件要求用墨绿色硬皮精装一份(送档案馆),硕士学位论文复印件的封皮均采用2305号云彩纸(230克,天蓝色);书脊处应印刷论文题目及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字样,字体一律用适当字号的宋体字。


附录物理量名称及符号表 示例

A

截面积,散热面积;

Th

弧柱温度;    

B

磁感应强度;

t

时间;              

Br

剩磁感应强度;

tc

触动时间;

Bs

饱和磁感应强度;

td

运动时间;

C

电容;

U,u

电压;             

c

弹簧刚度,比热容;

Ua

阳极压降;    

d

直径;

Uc

阴极压降;    

E

电场强度;

Uf

释放电压;    

e

电子电荷;

X

电抗;          

F

;

Xm

磁抗;          

Fx

吸力;

Xμ

铁心磁抗;       

Fc

斥力;

Z

电阻抗;          

Ff

反力;

Zm

磁阻抗;          

f

频率,电路振荡频率;

Zμ

铁心磁阻抗;   

G

电导;

α

电阻温度系数

H

磁场强度;

γ

恢复电压振幅系数;

Hc

矫顽磁力;

δ

气隙长度,介质损耗角;

I,i

电流;

θ

温度;                 

Ic

触动电流;

θn

周围介质温度;

If

释放电流;

Λ

磁导;          

J

电流密度;

λ

热导率,单位长度漏磁导;

KF

反馈系数;

μ

磁导率;

Kf

返回系数;

μr

相对磁导率;

N

匝数;

μo

真空磁导率;

P

功率;

ρ

电阻率;       

p

导体截面周长;

σ

漏磁系数;    

pp

功率过载系数;

τ

温升,电弧时间常数;

pi

电流过载系数;

τ

稳定温升;

Q

热流,热量;

Φ

磁通;              

R

电阻;

Φf

释放磁通;   

Rb

膜电阻;

电压和电流的相角差;

Rh

电弧电阻,弧柱电阻;

ψ

磁链.

Rj

接触电阻;

 


附录物理量名称及符号

摘自GB3102.16-86

 

符  号

 

 

 

时间和空间

 

   

σ

 

[平面]

αβγθφ

圆波数,角波数

k

 

 

Ω

振幅级差,场级差

LF

 

   

l( L )

功率级差

LP

 

   

b

阻尼系数

δ

 

   

h

对数减缩率

Λ

 

   

δ( d, t )

衰减系数

α

 

   

rR

相位系数

β

 

   

dD

传播系数

γ

 

程长,距离

s

 

 

 

   

A( S )

 

 

 

体积,容积

V

   

m

 

时间,时间间隔,

持续时间

 

   

ρ

 

t

相对密度

d

 

 

ω

比容,(比体积)

υ

 

角加速度

a

线  

Ρl

 

   

u,υ,ω,c

 

ρA(ρs)

 

 

a

   

P

 

重力加速度,

 

g

动量矩,角动量

L

 

自由落体加速度

 

转动惯量

I( J )

 

 

 

F

 

   

 

   

W(P, G )

 

   

T

引力常数

G

 

时间常数

τ( T )

   

M

 

   

F(ν )

转矩,力偶矩

T

 

转速,旋转频率

n

压力,压强

p

 

角频率,圆频率

ω

 

σ

 

   

λ

切应力,(剪应力)

τ

 

 

线  

se

热流[]密度

qφ

 

切应变,(剪应变)

γ

热导率,(导热系数)

λk

 

体积应变

θ

传热系数

ha

 

 

μν

[]传热系数

kK

 

弹性模量

E

热绝缘系数

M

 

切变模量,(剪变模量)

G

   

R

 

体积模量

K

热扩散率

α(aκ)

 

压缩系数

κ

   

C

 

[截面]惯性矩

Ia( I )

 

c

 

[截面]极惯性矩

Ip

比热[]

γ

 

截面系数

WZ

定熵指数

κ

 

摩擦系数

μ( f )

S

 

[动力]粘度

η(μ)

   

s

 

运动粘度

ν

   

U( E )

 

表面张力

γσ

H( I )

 

W( A )

 

u( e )

 

[]

E( W )

   

h( i )

 

势能,位能

Ep( V )

 

 

 

   

Eκ( T )

电学和磁学

 

 

   

P

   

I

 

质量流量

qm

电荷[]

Q

 

体积流量

qV

电荷[]密度

ρ(η)

 

 

 

电荷面密度

σ

 

   

 

电场强度

E( K )

 

热力学温度

TΘ

电位,(电势)

Vφ

 

摄氏温度

tθ

电位差,(电势差)电压

U

 

线[]胀系数

at

 

E

 

[]胀系数

aVγ

电通[]密度,电位移

D

 

相对压力系数

ap

电通[],电位移通量

ψ

 

压力系数

β

   

C

 

 

κ

 

 

 

热,热量

Q

 

 

 

 

φ

 

 

 

电流密度

J(Sδ)

光出射度

M(Mv)

 

电流线密度

A(a)

[]照度

E(Ev)

 

磁场强度

H

 

H

 

磁位差,(磁势差)

Um

光视效能

K

 

磁通势,磁动势

FFm

光视效率

V

 

磁通[]密度,磁感

B

 

n

 

应强度

 

 

 

 

磁通[]

Φ

 

 

磁导率

μ

   

c

 

磁化强度

MHi

声能密度

Dw

 

[直流]电阻

R

[]功率

WP

 

[直流]电导

G

声能通量

Φ

 

 

ρ

声强[]

I

 

 

γσκ

声阻抗率

Zs

 

   

Rm

[]特性阻抗

Zc

 

   

Λ(P)

 

Za

 

阻抗,(复数阻抗)

Z

   

Re

 

   

X

   

Xa

 

[交流]电阻

R

 

Ma

 

导纳,(复数导纳)

γ

 

Ya

 

   

B

   

Ga

 

[交流]电导

G

   

Ba

 

   

P

损耗系数

δ

 

电能[]

W

反射系数

r

 

 

 

透射系数

τ

 

 

吸声系数

a

 

发光强度

I(Iv)

隔声量,传声损失

R

 

 

Φ(Φv)

 

A

 

   

Q(Qv)

 

LN

 

[]亮度

L(Lv)

   

N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84227日国务院公布)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3-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3-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3-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3-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3-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长度

m

质量

千克(公斤)

kg

时间

s

电流

[]

A

热力学温度

[尔文]

K

物质的量

[]

mol

发光强度

[德拉]

cd

 

3-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平面角

弧度

rad

立体角

球面度

sr

 

3-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其它表示实例

频率

[]

Hz

s-1

力;重力

[]

N

kg·m/s2

压力,压强;应力

[斯卡]

Pa

N/m2

能量;功;热量

[]

J

N·m

功率;辐射通量

[]

W

J/s

电荷量

[]

C

A·s

电位;电压;电动势

[]

V

W/A

电容

[]

F

C/V

电阻

[]

Ω

V/A

电导

西[门子]

S

A/V

磁通量

[]

Wb

V·s

磁通量密度;磁感应强度

[斯拉]

T

Wb/m2

电感

[]

H

Wb/A

摄氏温度

摄氏度

 

光通量

[]

lm

cd·sr

光照度

[克斯]

lx

lm/m2

放射性活度

贝可[勒尔]

Bq

s-1

吸收剂量

[]

Gy

J/kg

剂量当量

[沃特]

Sv

J/kg

 

3-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换算关系和说明

时 间

[]

()

min

h

d

1 min60 s

1 h60 min3 600 s

1 d24 h86 400 s

平面角

[]

 

[]

(")

 

(')

(°)

1"(π/648 000) rad

为圆周率)

1' 60"(π/10 800) rad

60'(π/180)   rad

旋转速度

转每分

r/min

1 r/min(1/60) s-1

长 度

海里

n mile

1 n mile1 852m   (只用于航程)

速 度

 

 

kn

 

 

1 kn1 n mile/h

(1 852/3 600) m/s

(只用于航程)

质 量

 

原子质量单位

 

t

u

 

1 t103kg

1 u≈1.660 565   5×10-27kg

体 积

L,l

1 L1dm310-3m3

电子伏

eV

1 eV≈1.602 189   2×10-19J

级 差

分贝

dB

 

线密度

[克斯]

tex

1 tex1 g/km

 

3-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所表示的因数

词头名称

词头符号

            1018

[可萨]

E

            1015

[]

P

            1012

[]

T

            109

[]

G

            106

M

            103

k

            102

h

            101

da

            10-1

d

            10-2

c

            10-3

m

            10-6

μ

            10-9

[]

n

            10-12

[]

p

            10-15

[母托]

f

            10-18

[]

a

注:

1.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2[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3.()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4.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号。

5.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l为备用符号。

6r的符号。

7.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8.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9104称为万,108称为亿,1012称为万亿,这类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

说明: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可查阅1984年国家计量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附录有关数字用法的规定

按《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19871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7个单位公布),除习惯用中文数字表示的以外,一般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

1)公历的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20世纪,80年代,43刻等。年号要用四位数,如1989年,不能用89年。

2)记数与计算(含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3/44.5%10个月,500多种等。

3)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六条意见。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应该用汉字数字,数字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三五天,七八十种,四十五六岁,一千七八百元等。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应当使用汉字。如二倍体,三叶虫,第三世界,七五规划,相差十万八千里等。

5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为单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为单位。如公里可改写为3.45亿公里或万公里,但不能写为3亿万公里或3亿45百万公里。

6)数字的书写不必每格一个数码,一般每两数码占一格,数字间分节不用分位号,凡4位或4位以上的数都从个位起每3位数空半个数码(1/4汉字),不写成“3,000,000”,小数点后的数从小数点起向右按每三位一组分节。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从数字中间转行。

7)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要注意下列用词的概念:1)增加为(或增加到)过去的二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2)增加(或增加了)二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三;3)超额80%,即定额为100,现在为1804)降低到8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805)降低(或降低了)80%,即原来为100,现在为206)为原数的1/4,即原数为4,现在为1,或原数为1,现在为0.25

应特别注意在表达数字减小时,不宜用倍数,而应采用分数。如减少为原来的1/21/3等。


附录插表例

1

1-1 合金钢的化学成分与力学性能

Table 1-1 Chemical composition and mechanical properties of the alloys

 

材料

名称

化学成分(%)

     

C

Mn

Cr

其它

抗拉强度

 

N/mm2

屈服点

 

N/mm2

弹性模量

 

N/mm2

伸长率

 

%

布氏硬

HBS

 

 

 

 

 

 

 

 

 












 

×××××

 

2

2-44   零件的最小壁厚

Table 2-44  The minimum thickness  of the workpieces

(mm)

 

   

2-44

 


  纸、皮、塑料薄膜、

胶木板、软铝

  的硅钢板、弹簧钢、锡磷青铜


附录电气图中图形符号、文字符号的国家标准

 

GB4728.113-84.85:《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GB5465.12-85:《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GB7159-87:《电气技术中的文字符号制计通则》

GB6988-86:《电气制图》


附录参考文献示例

[1]  林来兴.空间控制技术[M]. 宇航出版社, 1992: 25-42.

[2]  J. R. McDonnell, D. Wagen. Evolving Recurrent Perceptions for Time-Series Modeling[J]. IEEE Trans. on Neural Networks. 1994, 5(1): 24-38.

[3]  谌颖.空间最优交会控制理论与方法研究[D]. 吉林建筑大学博士论文. 1992:8-13.

[4]  S. Niwa, M. Suzuki and K. Kimura. Electrical Shock Absorber for Docking System Space. IEEE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Intelligent Motion Control, Bogazici University, 1990, Istenbul: 825-830.

…………

 

注意:西文文献中第一个词和每个实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余者小写;俄文文献名第一个词和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余者小写;日文文献中的汉字须用日文汉字,不得用中文汉字、简化汉字代替。文献中的外文字母一律用正体。

作者为多人时,不同作者姓名间用逗号加一空格相隔。外文姓名按国际惯例,将作者名的缩写置前,作者姓置后。

学术刊物文献无卷号的可略去此项,直接写年,(期)

参考文献序号其后空一格写作者名。序号应按文献在论文中的被引用顺序编排。换行时与作者名第一个字对齐。若同一文献中有多处被引用,则要写出相应引用页码,各起止页码间空一格,排列按引用顺序,不按页码顺序。


附录索引例

         A                         bu                

an                                   补偿                98

  安培计         27                  布尔代数            55

  安全控制      385                  步进电机           413

  安徒生电桥     44               

                                       C

        B                          can

ba                                   参考电极           371

  八进制        298                ce                     

  靶式流量计    198                  测电流式氧分析器    28

bi                                    测高温用锥体        99

  比较放大器     29                  测高温锥体         358

  比较器         98                  测功仪             143

  比例泵        353                  测光表             252

biao                                  测谎器             329

  标定漏气量    250                  测角光度计         219

  标准安培       28                chi                    

  标准电池      411                  齿条和齿轮         358

  标准发光强度  263                  尺寸的测量         129

  标准力        206                chui                   

  标准频率      210                  垂直陀螺           468

bo                                 ci                     

  波登管         55                  磁带存储           265

  波记录仪      481                  磁导传感器         316

  波频计        481                  磁导计             316

  波形分析器    480                  磁放大器           263

  玻璃的温度计  218                  磁鼓存储器         143

  波形监视器    481                  磁控管             267


附录页眉示例

 

  页眉应居中置于页面上部。论文的页码居中置于页面底部。

 

偶数页式样:                              奇数页式样:

 

 

 

 

吉林建筑大学工学硕士学位论文

 

 

 

 

 

 

 

 

 

 

 

 

 

 

 

 

 

 

 

 

 

 

 

 

 

1   

 

 

 

 

 

 

 

 

 

 

 

 

 

 

 

 

 

 

 

 

 

 

 

 

 

 

 

 

 

 

 

 

- 2 -

 

 

 

 

 

 

 

 

 

 

 

 

 

 

 

 

 

 

 

 

 

 

 

 

 

 

 

 

 

 

- 1 -


附录10  学位论文封面示例

 

 

 

 

工学硕士学位论文

 

特种结构振动分析

 

 

 

李东江

 

 

 

 

 

 

 

 

 

 

 

 

 

 

吉林建筑大学

 

  

 


附录11  学位论文内封示例(中文)

 

国内图书分类号:V526

国际图书分类号:629.78

 

 

工学硕士学位论文

 

特种结构振动分析

 

 

 

 

 

 

 

 

     硕 研究生:□□□

     导        师:□□□教授

     副      师:□□□教授

      :工学硕士

     学 科、专 业: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位:建筑与规划学院

      期:20095

     授予学位单位:吉林建筑大学

 

学位论文内封示例(英文)

 

Classified Index: V526

U.D.C: 629.78

 

 

Dissertation for the Masteral Degree in Engineering

 

SPACECRAFT DOCKING SYSTEM

BASED ON COMPUTER VISION

 

 

 

 

 

Candidate:

Supervisor:

Associate Supervisor:

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Speciality:

Affiliation

 

Date of Defence:

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  :

 

 

 

 


注:学科门类为理学、文学、管理学,则将单词“Engineering”分别改为“Science”“Arts”“Management”

 

附录12 目录示例

 

    

 

摘要………………………………………………………………………………………   

Abstract ………………………………………………………………………………     

 

1  绪论…………………………………………………………………………       1

  1.1  课题背景………………………………………………………………………    1

  1.2  交会对接技术发展概况……………………………………………………    2

    1.2.1    美国空间交会对接发展概况…………………………………………    3

    1.2.2    俄罗斯空间交会对接发展概况………………………………………    3

    1.2.3    俄罗斯、美国联合飞行…………………………………………………   4

    1.2.4    欧空局空间交会对接发展概况………………………………………    5

    1.2.5    我国的空间交会对接发展概况………………………………………    5

  1.3  相关工作………………………………………………………………………    5

    1.3.1    姿态表示和空间飞行器运动方程……………………………………   5

    1.3.2    对接制导 …………………………………………………………………   6

  1.4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8

  1.5  本文结构………………………………………………………………………    9

2  空间飞行器姿态表示和运动方程………………………………………  10

    2.1  引言……………………………………………………………………………   10

  2.2  标准正交旋转矩阵姿态表示………………………………………………  10

  ……

  2.5  本章小结………………………………………………………………………     81

……

结论………………………………………………………………………………………   82

参考文献………………………………………………………………………………    83

附录……………………………………………………………………………………     86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89

致谢………………………………………………………………………………………   90

索引………………………………………………………………………………………   91

个人简历…………………………………………………………………………………  92


附录13 英文目录用词

 

Contents

目录

Abstract

摘要

Introduction

绪论

Conclusion

结论

References

参考文献

Appendix A,B…

附录A,B

Papers published in the period of Ph.M. education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Statement of copyright

原创性声明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使用授权书

Acknowledgement

致谢

Index

索引

Resume

个人简历

 

 

 

 

 

 

 

 

 

 

 

2.3.6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根据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吉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和硕士专业示范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培养和鼓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经研究决定,我校参加吉林省优秀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评选工作的办法如下:

一、评选原则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准绳,按照学位条例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术论文的要求进行评审;

2.本着科学、公正、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3.根据《吉林省优秀博士、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和首批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评选申报限额》,确定我校提交参加优秀博士、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和首批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评选的具体名额。

二、评选范围

各学科、专业在要求学制年限内如期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优秀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评选。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不参加优秀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的评选。

三、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创新性,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1)研究成果反映本专业及研究方向的特色;

2)研究成果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学术价值;

3)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2.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所创新,取得一定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水平:

1)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独特性;

2)学术观点、结论是否鲜明、有创新性;

3)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与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成果(包括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获奖或专利情况等)。

3.论文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1)文献阅读充分,了解本专业研究方向的学术动态;

2)论证严谨、充分,论据准确、翔实;

3)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学术研究功底与潜力。

4.学位论文评审专家意见及答辩结果均为优秀。推荐排序原则上以外审成绩(不包含复审成绩)与答辩成绩之和排名为依据,按照总分从高至低顺序依次推荐。推荐过程中可参考学生论文发表情况或奖学金评定的相关标准。

5.根据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推选校内优秀硕士学术学位论文、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的分布可以优先考虑重点学科。

四、评选程序

1.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同意推荐为优秀学位论文,在指定时间内填写《吉林省优秀硕士学术学位论文推荐表》,《吉林省优秀硕士学术学位论文推荐汇总表》或《吉林省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推荐表》,《吉林省硕士专业学位示范论文推荐汇总表》,并提交拟推荐的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原文(PDF格式)。

2.推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后推荐,向上级单位推荐的论文数量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及研究生处分配数量执行。

3.公示。评选结果将公示3天。对有争议的硕士学位论文,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五、附则

1.对于评选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现象进行严肃查处。对于已经被评选为“优秀学位论文”的论文,如发现有抄袭、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将取消其优秀论文的资格,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2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3.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2.3.7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各学科门类。

第二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述政治思想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述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参加并通过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成绩须在60分(合格)以上。

按时完成开题并合格,按时完成中期检查并合格。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实践环节并且获得及格及以上评价。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下述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同时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1.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对所研究的课题要有新的见解。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2.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提倡多样化,既可以是基础理论研究论文,也可以是应用型研究论文。

3.原则上要求毕业论文题目与开题和中期时一致。研究内容应与开题和中期时一致。否则需重新进行开题、中期考核。

4.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撰写。

5.论文结构、体例和打印符合规范。一般应在3万字以上。

第七条 须满足的毕业资格要求

1.硕士生在申请学位前,公开发表论文一篇,署名要求学生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吉林建筑大学。论文内容须与毕业论文研究内容相近,不得超出本学科领域范围。期刊要求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中,附录一(专业期刊一览表)中所列期刊,发行周期为月刊、双月刊或季刊(北大核心期刊可为半月刊)。如果论文发表在《吉林建筑大学学报》,收录时间要求在申请学位当年6月以前,并有录用证明;其他刊物须在资格审查时见刊。以上期刊如有变动,以研究生入学时的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2.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或未完成培养计划,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直至在研究生毕业二年内满足学位授予要求并由本人提出申请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上报毕业生学历、学位注册信息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时务必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学历、学位信息错误以及没有按时参加新华社图像信息采集(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之前学信网上没有电子照片或纸质版照片未交至研究生处)的研究生不准予毕业和授学位。

毕业图像信息采集时间为:学校集体采集时间是每年9月份,个人到新华社采集时间是每年10月份和4月份的每周五下午。地点:新华社吉林分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以及政治表现不合格者;

2.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3.考试舞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新华社图像信息采集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指导教师书面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应按本细则第二章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材料。

第十条 资格审查。

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所有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学术不端检测和盲审制度。预备答辩的学生在论文正式提交送审前,先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凡检测结果复制比例不超过20%的论文,可以正常送审,复制比例在20%-30%(含20%30%)之间的给一次修改机会,超出30%不予送审。检测论文应该为正常WORD格式,不允许做违规处理。一经发现违规处理论文,取消答辩资格,并对其指导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通过后,学生自己打印外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并在规定时间内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学位论文的盲评工作。送审论文与最终递交查重论文必须为同一版本,不得做出任何替换及内容更改。

在研究生处组织的盲评工作中,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共两份。学位论文评阅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并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进行答辩。学位论文评阅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或者其中一位专家的评阅成绩在60分以下,则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两次送审论文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5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有2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各学院确定并上报委员后,由答辩秘书统一收论文。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须由具有硕士学位和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本专业教师担任。秘书须做好研究生答辩会议材料准备、会场布置、答辩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将申请答辩论文在正式答辩前一周收齐,并在答辩前3天,把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审阅学位论文,并参加答辩会。

答辩会应以公开方式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及答辩秘书;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人及导师姓名、论文题目等;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

3.导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以及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导师可列席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4.研究生阐述学位论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可能的新意和创新之处、缺陷和不足。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列席人员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也可提问);研究生就提问作准备;研究生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召开学位论文评议会,讨论答辩情况,通过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结论为通过不通过,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不通过三种。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根据论文水平填写《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答辩评分表》,答辩秘书汇总答辩成绩并填写答辩成绩汇总表。不通过,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若申请人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或不通过,研究生以结业处理,且以后不再颁发毕业文凭和受理其学位申请。

上述的表决均须经答辩委员3/5(包括3/5)以上同意为通过。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但不宣布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结果。研究生致谢辞。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答辩会结束后,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答辩评分表、答辩成绩汇总表和表决结果)填入研究生的《硕士学位档案》(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后,连同研究生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其中、英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及表决票等)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定权。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3/5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须听取答辩委员会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参会成员3/5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3/5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须听取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汇报,所形成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参会成员3/5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后,择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获得者将获得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执行。本细则与前期文件相冲突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资格审查

1.学分、成绩

2.发表学术论文情况(推免生的文章必须已发表或被正式录用)

 
2.3.8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申请流程图    
 

导师审阅

签字

 
   
 

硕士学位论文

初稿

 

 

 

 

 

 

 

 

 

 

 

 

 

 

 

 

 

 

 

 

 

 

 

 

 

 

 

 

 

 

 

 

 

 

 

 

 

 

 

 

 

 

 

 

 

 

 

 

 

 

 

 

 

 

 

 

 

 

 

 

 

 

 

 

 

 

 

 

 


2.4关于指导教师及教师管理的文件汇编

2.4.1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款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硕导遴选应有利于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第二条 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申请人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应属于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招生情况确定硕导指导学生数量。

第二款 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具有被我校聘任的副高级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六条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七条 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符合学校高层专家延聘条件者年龄可放宽至62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研究方向明确,并有科研经费支撑。近三年主持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国家级课题一项以上(排名前2);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达10万元以上(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文科门类达2.5万元以上)。

第九条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依据专业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至少讲授一门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能够反映该学科当代最新成就及研究进展。

第十条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硕导资格。

1)项目类:近三年主持国家级课题一项以上。

2)成果类:(A)理论成果类:以吉林建筑大学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SCI论文2篇或EI论文4篇,(人文社科类学科发表SSCI论文2篇或CSSCI论文4篇)。要求发表论文为期刊收录。

B)应用成果类:理工科要求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人文社科类学科要求以第一名的身份撰写的专业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被省委、省政府直属工作部门采用4项以上。

3)奖项类:(A)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和自然科学类三等奖以上第一名。

B)获得省(部)级科技或哲学社会科学类二等奖以上第一名。

4)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学术荣誉及称号者。

第三款 遴选办法

第十一条 结合学科建设和招生情况,每三年组织一次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申请某一学科领域硕导。硕导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学科领域时,需分别提交申请报告,并按遴选程序分别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须填写《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学位点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证明材料报研究生学院汇总、审查。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获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为通过。

第十四条 凡学校引进的人才, 在其它工作单位已受聘为硕士硕导者,由本人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

第四款 基本职责

第十五条 引导研究生思想进步,行为端正,为研究生树立良好典范;教育研究生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研究生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及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引导研究生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竞争意识、超前意识。

第十七条 按学校要求,申请年度招生计划,提出录取及培养的建议,协助做好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主动参与学科建设、学科评估、培养方案的修订等工作;负责拟定并严格执行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确定课题方向,组织并审查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指导研究生开展硕士论文写作,定期检查;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合理支配研究生指导经费并切实用于指导研究生,经费不足部分由本人科研经费补贴。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

第二十条 硕导双选后,一般不进行更换,确需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协调更换事宜,填写《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变更硕导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掌握研究生教育规律。

第五款 硕导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硕导实行动态评定与考核,考核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培养科与学科办共同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分为任职资格考核与招生资格考核。

第二十三条 任职资格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二、四款,每三年一次,考核工作与新晋硕导遴选同时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保留硕导资格两年,期间暂停招生资格。资格保留末期考核再不合格者,取消硕导资格,合格者恢复招生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考核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暂停招生资格。

(一)招生资格考核不合格者。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如不按培养方案规定或不按时制订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计划的),经劝告而无效者。

(三)未尽硕导职责,同一年度内出现两人次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全日制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

(四)未尽硕导职责,同一年度内,所指导全日制研究生连续出现3人次及以上论文复制比检测超过30%但低于50%者,或出现1人次论文复制比检测超过50%以上者。

(五)未尽硕导职责,同一年度内,所指导全日制研究生连续出现2人次未通过论文盲审,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六)在学校、省和国家三级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不合格论文的。

(七) 因私出差或出国离校一年以上,不能切实指导研究生者。

(八)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在研究生就读期间内不能履行硕导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经考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消硕导任职资格。

(一)违反学术道德者,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情况者;

(二)硕导资格审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认定属实的;

(三)超过三次招生资格被暂停者;

(四)三年内共计四人次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的;

(五)三年内所指导研究生共计四人次未通过论文盲审,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六)凡不属于生源问题而连续三年未招生的;

(七)不履行硕导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经多次劝告无效,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

(八)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或不履行硕导职责的;

(九)经学校考核,不再聘任其为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岗位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由学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停止招生、撤消任职资格以及处理意见,由研究生学院汇总、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恢复招生资格由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恢复任职资格须重新进行遴选审批。

第六款 校外兼职硕士生硕导聘任

第二十七条 校外兼职硕导,是指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作为第二硕导,协助校内第一硕导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以及部分学位论文工作的校外硕士生硕导。校外兼职硕导遴选时除对受教育程度提出基本要求外,侧重对申请人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技术发明、专业技能等的考查。

第二十八条 校外兼职硕导申请做第一硕导,原则上需达到校内导师的条件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掌握,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校外兼职硕导选聘管理工作与校内硕导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校外兼职硕导采取一届一聘的方式,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一条 校外兼职硕导由研究生学院统一颁发聘书,同时,往届颁发证书一律作废。

第七款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新聘硕导聘任当年及破格硕导原则上只招收1名研究生;副教授职称硕导每年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名;教授职称硕导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4名,承担省部级项目且科研经费满足研究生培养需求的可增加1个名额,承担国家级项目且科研经费满足研究生培养需求的可增加2-3个名额。名额的增减可依据年度业绩考核、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适当调整。

第八款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实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

 

 

 

 

 

 

 

 

 

 

 

 

 

 

 

 

 

 

 

 

2.4.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学院行政和党、团组织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与修养,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意见;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进行命题、阅卷或面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四条  积极参加本学科点的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工作,以及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研讨等业务活动。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和检查研究生选修课程。培养计划须经学科点负责人审查并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认真开设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或选修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状况,并能区分出本科、硕士和博士等不同层次的要求;所授课程应有内容提要(或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

第六条  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包括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按时作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等环节;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对评选奖学金、优秀学位论文、优秀调查报告等的人选进行推荐;对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计划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敦促研究生提前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对因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因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表现很差,或因无故完不成学位论文、在科研中剽窃或弄虚作假、擅自离校、长期请事假、患有特殊疾病等原因而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根据学籍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向学院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如存在剽窃或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将追究导师应负的责任,直至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其适合何种工作岗位或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在毕业分配中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  经常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九条  凡新申请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均须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文件有关规定,填写《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先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条  各学院要重视和关心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本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学校将不定期地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总结和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定期(至少在课程基本结束将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各有一次)向学科点汇报研究生培养情况,并在研究生答辩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学科点和学院提交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小结。该工作小结应作为指导教师工作实绩的记录,是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任课、指导研究生及其学位论文等)均作为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指导研究生的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安排,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果显著的导师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和鼓励;并对其中经核准确实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及时更换,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2.4.3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及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关于研究生教育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教师授课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当量学时=1.25K1+K2•K3•H

式中:

K1――合班系数。K1=0.2(A-1),0≤K1≤1.0

A――合班班数。有班型时,A=合班上课的自然班班数;无班型时,A=合班上课人数/40

K2――课程系数。一般课(含上机课、实验课)K2=1.0; 公共外语听力K2=0.8;新开课K2=1.2。符合本款条件的课程,由研究生处认定并公布。

K3――重复课系数。无重复课时K3=1.0;有重复课时自第一个重复班起K3=0.7

H――计划学时。按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

对选课人数较少的课程(少于6人),尽量采取两届合并开课的方式教学,也可采取讲座或辅导等形式组织教学,但教学学时应不低于计划学时的1/3,教学工作量当量学时按计划学时的1/3核定。选课人数为6人及6人以上的课程应采用课堂教学方式组织教学,按本办法第1条确定工作量当量学时。

二、指导教师工作量

从事研究生论文指导工作的研究生导师(第一指导教师),按每生120学时核定教师工作量,课时津贴从研究生入学的第二学年起按18个月平均发放。

三、课时津贴标准

研究生教学绩效课时津贴标准为: 教授50/绩效学时,副教授40/绩效学时。

四、研究生指导经费

研究生指导经费标准为3000/生。从研究生进入论文培养阶段时起,以校内指标的形式下拨给研究生第一指导教师。研究生指导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在论文工作期间的调研、购买学习用品及资料,论文装订及评审费等,具体管理办法见《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经费管理办法》。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4.4研究生指导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对研究生指导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预算

研究生指导经费以校内财务指标的形式下拨给每位研究生导师。每名硕士研究生指导经费3000元。划拨年度为:入学当年不做经费预算,第二年3000元。当年经费结余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使用范围

研究生指导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在论文工作期间的调研、购买学习用品及资料、论文装订及评审等费用。包括:复印费、计算机耗材(包括磁盘、色带、墨盒、打印纸等)费用、专业参观调研门票、调研差旅费、上机费、文献检索费、资料查询费、论文印刷装订费、论文评阅费、论文评审费、答辩费等。

三、使用办法

研究生须事先经导师同意方可使用指导经费。经费报销需执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填写支出证明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由研究生本人及导师签字,附正式发票(经手人、导师签字),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其它

1.研究生指导经费只拨给研究生的第一指导教师。

2.研究生毕业后,指导经费如有结余,由导师支配使用。如该导师不再带研究生,结余经费上交学校财务。如研究生经费不足,应从导师科研费中支出。

3.从研究生离校之日起,停止该生对指导经费的使用。

4.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延长学制,不增加指导经费。如提前毕业,不减少指导经费。

五、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处、财务处具有解释权。

 

 

 

 

2.5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 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吉林建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和教学单位的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25人组成,任期35年。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成员从学校领导、各学院负责人和学位工作有关部门中遴选,由基层提名经校长同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2.协助校长审批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3.审定《吉林建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4.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协助校长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7.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消导师资格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例会,审议学位工作。有关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等其它内容的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届时决定召开的时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 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主要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征求相关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学位办公室提名,经校长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对申请学位人员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及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2 审查学科、专业本科教学大纲及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门数;

3 审查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4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消导师资格的建议;

5 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6 研究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每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位评定工作,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学位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理,主要工作有:

1 审查学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并提出是否接受学位申请的意见;

2.审批学士毕业设计答辩(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审查吉林建筑大学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材料,并提出是否同意接收意见;

4 审查研究生导师提出的调整专业的申请。

七、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调整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履行以上职责,是确保我校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的关键。凡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因工作调动、退休不宜再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工作由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

、本《条例》解释及修改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6吉林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吉林建筑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任务,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和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培育、形成和建设学科梯队,发挥团队优势,提升学科建设整体水平,为申报博士立项建设单位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以“申博”和学科评估为动力和目标,立足于学校实际,着眼于学科梯队的建设与发展,构建学科高地,促进学科协调发展。在两个省级重中之重学科、五个省级重点学科和七个一级学科基础上,凝炼研究方向,培养和造就杰出的学术人才,创造学术成果,努力提升学科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条  坚持按需设岗、自愿申请、竞争上岗的原则;坚持权责清晰、待遇优厚、合约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高标准、高层次、重质量、重业绩的原则;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选拔,要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科发展,有利于学科团队的建设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及储备,既注重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发展,又兼顾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和学校发展需要的基础学科建设。

第五条  按照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学科发展现状,对现有学科分为三个学科群进行管理,即:

1. 土木与环境学科群:包含的一级学科及工程硕士授权领域有:土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交通运输工程领域、安全工程领域;

2. 建筑与艺术学科群:包含的一级学科及工程硕士授权领域有:建筑学、城乡规划学、设计学、工业设计工程领域;

3. 管理与经济学科群:包含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及工程硕士授权领域有:管理科学与工程、企业管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电气工程领域。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设置层次

第一层次:学科群负责人。每个学科群设置一名学科群负责人。学科群负责人负责学科群内部各学科之间的统筹协调工作,以及不同学科群之间的整合与交叉,以便充分发挥学科群的建设与引领作用。

第二层次: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带头人按重点学科方向进行设置,每个重点学科方向设置一名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内部各学术团队之间的统筹和协调,负责所属一级学科的各项申报、评估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工作,承担所在学科方向(工程硕士领域、培育学科)的发展规划制订、特色凝练、学科梯队培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学科建设具体工作。重点学科带头人起到召集、组织、管理和监督作用,协调内部关系,打造开放平台,完成学科建设各项任务。

第三层次: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按研究方向进行设置,每个研究方向设置一名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能积极参与学科发展建设,完成一定科研工作量,并积极组建和引导学术团队成员进行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通过学术导向和管理,以学校为资源平台和发展依托,面向国内外挖掘本研究方向潜力,积极参与并调动团队成员的科研积极性,完成一定量的科研任务。

第四层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学科建设骨干教师在学术团队内产生。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科研能力,能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较强团队合作精神。

第六条  具体岗位设置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综合考虑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因素,进行岗位设置。每个学科群设置34个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个重点学科方向原则上设两个学术带头人,确有需要增加学术带头人的,须经过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每个学术方向团队成员35人;每个重点学科团队总人数1215人。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七条  学科群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学科群的总体建设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博士授权(立项建设)、专业博士单位申报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协调一级学科发展规划的组织修订。

第八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基本职责

(一)学科发展规划的制订。负责本一级学科及所属学科方向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聘期任务目标并认真执行。监督、考核学术带头人规划执行情况。

(二)学科申报与评估。按学校学科发展建设规划要求,负责组织做好学位授权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平台、中心)的建设和申报工作;组织做好各级部门的检查与评估工作;确保本学科在全国学科评估中的学科地位与排名;积极开展学科的交叉与整合,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产生。 

(三)科学研究。负责组织本一级学科及所属学科方向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协调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成果推广应用。

(四)学科建设。负责拓宽特色学科方向和新的研究方向,确保形成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学科研究方向35个。

(五)基地平台建设。协调本一级学科及所属学科方向配套合理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创建具有行业资质的产学研一体化科研平台。

(六)人才培养。协调本一级学科及所属学科方向的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等环节的相关工作,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负责研究生教育评估。

(七)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申报国际合作项目,积极承办或组织召开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性学术交流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八)经费使用与管理。负责制订所属学科方向建设经费的使用计划,在学校授权、审批下按规定支配计划范围内的经费。

(九)定期汇报。每学期向院(部)学术委员会汇报本学科方向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的基本职责

(一)研究方向发展规划的制订。负责编制、修订本研究方向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聘期任务目标并认真执行。考核学科骨干教师任务执行情况。

(二)研究方向建设。强化本研究方向科研成果,加强特色研究,拓宽研究内容,确保本研究方向成果满足要求。

(三)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学术团队的整体优势,积极组织并具体落实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结题,积极组织和参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四)团队建设。组建学术团队,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在任期内,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团队成员,使他们尽快成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五)基地平台建设。学术带头人应积极参与科研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结合学科前沿领域进展情况,讲授学科核心课程并举办前沿领域讲座,领导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七)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申报国际合作项目,积极承办或组织召开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广泛影响的学术会。

(八)经费使用与管理。负责制订本研究方向建设经费的使用计划,在学科带头人授权、审批下按规定支配计划范围内的经费。

(九)定期汇报。定期向学科带头人汇报本研究方向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和成果积累情况。

 第十条  学科骨干教师的基本职责

(一)学科骨干教师须制定个人科研计划并认真实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完成一定科研成果积累。

(二)学科骨干教师应积极参加本学科领域内有广泛影响的学术会议。

(三)学科骨干教师应协助学术带头人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完成具体建设任务。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学科群负责人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校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具有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前沿问题,能够提出并从事创造性研究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具备组织和带领学科、学术团队开展学科建设的能力,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够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愿为学科建设努力工作,带动学科发展。

(三)应具有特色鲜明且有较大影响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团队人员35人;支撑研究方向23个,每个研究方向团队人员35人。

(四)重点学科带头人所属学科应有地厅级及以上平台(含研发平台和产业平台)支撑。

(五)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获得较高学术称号);主持过国家级或符合省级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社会需求的科研项目。

(六)取得获同行专家高度认可的重要学术成果、科研奖励;专利转化或政策咨询报告,应用成果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为学校在岗人员,正高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或三级以上教授(含三级)。在学校规定的退休时间之前(满足学校延聘条件者除外),年龄一般应满足一个聘期(三年)要求,且身体健康。

(八)下列条件必须满足其一:

1. 在校外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且指导过博士研究生;

2. 具有下列荣誉称号和学术荣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选,省(部)级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第一层次人选,长白山学者(长特聘教授、技能名师),吉林省高级专家,学科领域知名专家(省级以上党政部门授予的决策咨询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且有突出的标志性成果(荣誉),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高于)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其他人才;

突出的标志性成果(荣誉)是指:学术性成果学术影响因子5以上;应用性成果转化为企业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被省级以上党政部门决策采纳或被业内高度认可(省级有关部门授予的行业大师、名师)

3. 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2)、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一等奖(排名前3)、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二等奖(排名前2)、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1)、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奖项获得者署名单位须为吉林建筑大学。

第十三条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具有高尚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把握本研究方向的发展趋势,应是本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善于分析,勇于创新。

(三)研究方向相对稳定,且具有特色与优势,并与确定的学科方向有较好的关联性,学术团队人员35人。

(四)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相当于省部级科研项目标准。

(五)有标志性的科研成果或已建立了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学术理论。

(六)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学术称号;

(七)为学校在岗人员,正高级职称,或副教授且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一般应为研究生导师,且指导过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退休时间之前(满足学校延聘条件的除外),年龄一般应满足一个聘期要求。

(八)下列条件必须满足其一:

1. 具有下列荣誉称号和学术荣誉:除第十二条(八)外,省三级及以上教授、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吉林省教育厅“高校新世纪科学技术优秀人才”、省(部)级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第三(二)层次人选、吉林省高校“学科领军教授”,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高于)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其他人才;

2. 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除第十二条(八)外,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2)、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1)、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1)。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1)、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吉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吉林省高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1)。奖项获得者署名单位须为吉林建筑大学。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骨干教师的遴选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学术道德端正,学风严谨,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学科建设工作付出努力;

2. 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有主持科研项目经历。

3. 有从事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热情,努力进行科研成果积累。善于分析和总结,有创新精神。

4. 为学校在岗人员,以博士学位教师为主(含在读博士),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且科研成果突出者,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45岁以下。

第五章  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

学科群负责人、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建设骨干教师的遴选,在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教学、科研、研究生、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进行组织和协调。具体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遴选程序

(一)学科群负责人:根据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由学校领导出任。

(二)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程序

1. 学校公布设岗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设岗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及设岗要求,各院部组织学习和传达,并面向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组织个人申报。

2. 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科办提交《吉林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申请表》、《吉林建筑大学学术带头人申请表》。

3.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提交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经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后在校内公示一周。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时进行备案。

4.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签订责任书。并按任期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结束考核。

5. 学科骨干教师的遴选程序:

1)学校公布设岗数量及要求,各院部组织学习和传达,并面向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组织个人申报。

2)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各学术带头人在本研究方向推荐学科骨干教师,每个研究方向推荐15名。

3)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每个研究方向确定12名学科骨干教师。评审意见提交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经校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时进行备案。

第六章  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

(一)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科骨干教师聘任后,组建学术团队,各级人员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进行日常管理。

(二)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科骨干教师聘任后,须按规定时间分别提交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学术研究计划和学术工作计划。

(三)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连续6个月不在学校工作,撤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经学校批准到校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或因病休养等,可保留资格一年,其间取消相应待遇。

(四)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在聘任期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撤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

(五)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伪造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撤消其相应资格和待遇。

(六)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业绩考核情况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由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考核档案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管理。

(七)学校支持和资助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可立项申请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学科建设资金设置与管理办法另定)。

(八)学校积极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短缺人才,以充实学科队伍,促进学科建设。

(九)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原则上每三年遴选一次,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建设实际需要对带头人的聘期及工作进行调整和整合。

(十)学科建设分委员会及重点学科带头人组织本学科全体教授、研究生导师、博士学位教师,以研究方向为单位,按照双向选择方式形成学术团队,团队成员的学历、职称、年龄等结构组成要科学合理。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及团队成员不允许在不同学科兼任。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

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实行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两种,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内容为个人学术业绩考核、学科学术业绩考核和学科建设成果考核。年度考核在下年度初进行,聘任期满考核在聘任的第三年年度考核后进行。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的考核目标另文制定。

(一)重点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内容

1. 个人学术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在学术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

2. 学科学术业绩考核内容:

本学科内人均科研工作量;

重要科学研究与创作奖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高;

科学研究项目层次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高;

论文质量水平和数量不断提高;

取得已转化或应用的授权专利;

在人才培养方面,出版适量的学术专著和国家级规划教材;

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在学研究生科技成果水平不断提高。

以学校或本学科名义组织国际或全国、地区或行业性学术会议。

3. 学科建设成果考核内容:

须确保本学科的学术地位、排名;

须确保通过国家、省、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估与检查验收;

须确保学科研究方向的学术影响力、竞争力且相对稳定;

学科团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与学缘结构不断优化;

学科支撑条件不断改善;

服务地方经济成果显著。

(二)学术带头人年度考核内容

1. 个人学术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在学术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

2. 本研究方向内人均科研工作量考核;

3. 认真完成学科带头人布置的科研任务、学科建设任务和地方经济服务任务。学科带头人对其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4. 本研究方向内论文质量水平和数量不断提高;

5. 本研究方向内科学研究项目层次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高;

(三)学科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内容

1. 个人学术业绩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在学术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

2. 认真完成学术带头人布置的科研任务、学科建设任务和地方经济服务任务。学术带头人对其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 在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

4. 新增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所在学术团队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

(四)重点学科带头人任期结束(三年)考核内容

1. 重要科学研究与创作奖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高;

2. 科学研究项目层次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高;

3. 论文质量水平和数量不断提高;

4. 取得已转化或应用的授权专利;

5. 在人才培养方面,出版适量的学术专著和国家级规划教材;

6. 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在学研究生科技成果水平不断提高。

7. 学科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与学缘结构不断优化;

8. 学科支撑条件不断改善;

9. 服务地方经济成果显著。

第七章  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及待遇

(一)学校将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对设置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的相关学科,根据学科性质、发展现状投入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上级部门拨款和学校投入,同时也鼓励各学科自筹资金。专项资金投入以年为周期,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投入的主要依据。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二)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出国访学、讲学以及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和业绩津贴

(一)重点学科群负责人不领取业绩津贴,仅参与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二)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建设经费和业绩津贴

1. 土木与环境群重点学科带头人三年合计68万元,其中学科建设经费50万元、特殊岗位津贴18万元(5000/月)。

2. 建筑与艺术群重点学科带头人三年合计53万元,其中学科建设经费35万元、特殊岗位津贴18万元(5000/月)。

3. 管理与经济群重点学科带头人三年合计38万元,其中学科建设经费20万元、特殊岗位津贴18万元(5000/月)。

(三)学术带头人的学科建设经费和业绩津贴

1. 土木与环境群学术带头人三年合计32.2万元,其中学科建设经费25万元、特殊岗位津贴7.2万元(2000/月)。

2. 建筑与艺术群学术带头人三年合计25.2万元,其中学科建设经费18万元、特殊岗位津贴7.2万元(2000/月)。

3. 管理与经济群学术带头人三年合计17.2万元,其中学科建设经费10万元、特殊岗位津贴7.2万元(2000/月)。

(四)学科骨干教师的科研经费

1. 学科骨干教师只以科研立项的方式给予科研费(校级项目);

2. 土木与环境群学科骨干教师科研经费三年合计2.5万元。

3. 建筑与艺术群学科骨干教师科研经费三年合计1.75万元。

4. 管理与经济群学科骨干教师科研经费三年合计1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业绩津贴直接与年度考核挂钩。

对未达到年度业绩要求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从工资中扣除该年度业绩津贴;对未达到年度业绩要求但任期结束考核达到聘任期满考核要求的,补发未达要求年度的津贴;聘任期满考核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申请下一任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

第二十二条  奖励措施。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奖励资金,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在领取业绩津贴的基础上,按照科研成果层次同时领取学科建设奖励。学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年度考核过程中,对于高于年度考核要求的成果,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可以选择在当次考核中领取奖励或者用在下一年度的业绩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所有成果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  所有在岗人员归队后任期内不得调整,学校新进人员可以进入团队,考核指标按进入团队时间进行折减。

第二十五条  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开始之日执行。原同类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自20151120日启动。

 

 

 

 

 

 

 

 

 

 

2.7吉林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考核标准

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实行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两种,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内容为个人学术业绩考核、学科学术业绩考核和学科建设成果考核。年度考核在下年度初进行,聘任期满考核在聘任的第三年年度考核后进行。根据校内各项成果度量标准一致的原则,以下学术业绩考核中涉及的成果分类及标准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教育教学)成果业绩评价的要素分类及标准目录》重叠部分基本相同,根据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选择,具体成果级别见附表。所有考核项目,同一成果只计算一次,高级成果可以向低级成果折算。学术论文只计算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为吉林建筑大学。

一、重点学科带头人考核目标

(一)本学科内年度学科学术业绩考核

1. 人均学术业绩达到1/3A4级成果。

2. 科研奖励部分或教育教学奖励(评审获奖)部分,土木与环境群取得A3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个,建筑与艺术群、管理与经济群取得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个。

3. 科研项目研究部分或教育教学研究(教研课题)部分,土木与环境群取得A3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个,建筑与艺术群、管理与经济群取得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2个。

4. 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教材)或取得已转化或应用的授权专利或论证报告,土木与环境群达到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2个,建筑与艺术群、管理与经济群达到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5个。

5. 以学校或本学科名义组织国际或全国、地区或行业性学术会议1次以上,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国际学术会议大会(或分会场)上做特邀报告5人次以上;

6. 邀请同学科外籍专家13人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在学研究生科技成果水平不断提高。

(二)本学科内年度学科建设成果考核

1. 须确保省部重点学科或硕士点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并且顺利通过国家、省、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估与检查验收。

2. 须确保形成的特色学科研究方向要有学术影响力、竞争力且相对稳定。每个研究方向要有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和核心学术团队,团队成员与校内其它学科学术团队成员不得交叉。

3. 服务地方经济成果显著。形成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所属学科团队成员与合作企业形成稳定的交流方式。

(三)重点学科带头人任期结束考核目标

1. 重点学科带头人个人学术业绩考核任期内,本人第一署名学术业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1A2级成果;

②具备2A3级成果;

2. 本学科内学术业绩考核

1)科研奖励部分或教育教学奖励(评审获奖)部分,土木与环境群取得所列的A3级及以上业绩累计不少于3个,建筑与艺术群、管理与经济群取得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4个。

2)科研项目研究部分或教育教学研究(教研课题)部分,土木与环境群取得A3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3个,建筑与艺术群、管理与经济群取得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4个。

3)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教材)或取得已转化或应用的授权专利或论证报告,土木与环境群达到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8个,建筑与艺术群、管理与经济群达到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5个。

4)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在学研究生科技成果水平不断提高。

5)学科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与学缘结构不断优化。新增各类荣誉称号和学术影响达到A3级及以上累计,土木与环境群不少于2个,建筑与艺术群、管理与经济群不少于1个。

6)学科支撑条件不断改善。争取获得新的学科资源35个。(注“学科资源”包括各类重点学科:国家一流学科、省重点学科等和各类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等。)

7)服务地方经济成果显著。校企合作具有合理规划,实现良性发展。

二、学术带头人考核目标

1. 任期内,本人第一署名学术业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备1A3级成果;

②具备2A4级成果;

2. 本团队内学术业绩考核

学术带头人团队业绩考核具体目标由学科带头人根据以下指标进行制定,不得低于本办法。

1)本团队内年度人均学术业绩达到1/3A4级成果。

2)任期内取得科研奖励部分或教育教学奖励(评审获奖)部分所列的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个。

3)任期内取得科研项目研究部分或教育教学研究(教研课题)部分所列的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个。

4)年度内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教材)或取得已转化或应用的授权专利或论证报告,土木与环境群达到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2/3个,建筑与艺术群、管理与经济群达到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2个。

5)认真完成学科带头人布置的科研任务、学科建设任务和地方经济服务任务。

6)学科带头人对其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三、学科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目标

学科骨干教师业绩考核具体目标由学科带头人根据以下指标进行制定,不得低于本办法。

1)年度学术业绩不少于1/2A4级成果。

2)任期内取得科研奖励部分或教育教学奖励部分所列的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个。

3)任期内取得科研项目研究部分或教育教学研究(教研课题)部分所列的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个。

4)任期内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或取得已转化或应用的授权专利或论证报告达到A4级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个。

5)认真完成学术带头人布置的科研任务、学科建设任务和地方经济服务任务。

6)学术带头人对其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四、附则

1. 本文件从201611月起实施,考核成果统计从2014年起计。

2. 本文中表述的“1A4级成果”,其解释含义为:在成果考核中,取得“A4”级成果的累计量值应为“1”。如:取得2项评价等级为“1/2 A4”的成果,则符合“1A4级成果”的要求。类似表述均以此原则为准。

3. 本文件解释权归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附件:1. 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考核学术业绩成果级

         别分类表

      2. 成果部分(发表论文)刊物类别及范围

                              吉林建筑大学

                             2016121

 

 

 

 

 

 

 

 

 

 

 

 

 

 


附件1

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考核学术业绩成果级别分类表

级别

荣誉称号及学术影响

奖励部分

成果部分

项目研究

1A1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中杰出、领军人才入选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研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经认定近三年职务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累计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5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1A2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人选或省高级专家或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一、二、三层次人选;国务院、省政府学科评议组成员;“长白山学者”特聘教授、“长白山技能名师”;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及创新团队负责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国家教学资源库项目负责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科技计划及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前一名;中国专利金奖前二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四名,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在一类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及以上;在三类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八篇及以上。

973863计划项目(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到校经费超过200万以上的前四名(课题前三名),到账经费少于200万的项目(课题)第一名;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第一名。


 

1A3

省部级模范教师、省部级优秀教师;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及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六、七名,二等奖第四、五名,三等奖前三名;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第三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一名;副省级政府奖项(含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中国专利金奖第三名;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二名;中国专利优秀奖第一名。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五、六、七名,一等奖第四、五名,二等奖第三名,三等奖前二名;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国家级优秀教材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

在二类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二篇及以上;在三类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六篇及以上。

973863计划项目(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到校经费少于200万的第二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第一名;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在研第一名、完成前二名。


 

1A4

市厅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长春市优秀人才;长春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高校新世纪科学技术(人文社科)优秀人才;人社部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人才(重点和优秀类),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人才(重点类);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重点类);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才;教育部“全国高校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计划”入选人才。人社部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人才(启动类),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人才(优秀类)两人次及以上;省人才开发资金集中资助人才(一般类)两人次及以上;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培育对象入选人才两人次及以上;入选"长白山讲坛"主场报告讲座人两人次及以上。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八、九、十名一项及以上,二等奖第六、七名一项及以上,三等奖第四、五名一项及以上;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国家级奖项一等奖第六、七名一项及以上,二等奖第四、五名一项及以上,三等奖第三、四名一项及以上;省、部级政府奖项一等奖第四、五名一项及以上,二等奖第三、四名一项及以上,三等奖第二名一项及以上或三等奖第三名二项及以上;副省级政府奖项(含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第三名一项及以上,二等奖第二名一项及以上或二等奖第三名二项及以上,三等奖第一名一项及以上或三等奖第二名二项及以上;市、厅级政府奖项一等奖第一名一项及以上或一等奖第二名二项及以上,二等奖第一名一项及以上;校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名一项及以上或第二名二项及以上,一等奖第一名一项及以上;中国专利金奖第四名;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第三名;中国专利优秀奖第二名;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第一名;

 

在二类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及以上;在三类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二篇及以上;在四类刊物上发表三篇及以上;在五类刊物上发表四篇及以上;在六类刊物上发表专业五篇及以上;在七类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六篇及以上;学术专著第一名二部及以上;译著第一名三部及以上;国家级论证报告第二、三名二项及以上;省部级论证报告第一名二项及以上,第二、三名四项及以上;副省级论证报告第一名三项及以上,第二、三名五项及以上;地厅级论证报告第一名四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第一名二项及以上;教育部规划教材前二名二项及以上;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教材前二名三项及以上。     

973863计划项目(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在研第三、四名四项及以上(课题第三名四项及以上),完成第三、四、五名一项及以上(课题第三、四名一项及以上);国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在研第二、三名四项及以上,完成第二、三、四名一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在研第二名四项及以上,完成第二、三名一项及以上;其它国家级课题项目在研前二名四项及以上,完成前三名一项及以上;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在研第二名四项及以上,完成第三名一项及以上;教育部重点课题在研前二名四项及以上,完成前三名一项及以上;其它省部级课题在研第一名四项及以上,完成第一名一项及以上或第二名三项及以上;副省级课题、教育厅重点课题完成第一名二项及以上,第二名四项及以上;地(市、厅)级课题完成第一名四项及以上,(教研课题在研第一名四项及以上,完成第一名一项及以上或第二名四项及以上)。

附件2

成果部分(发表论文)刊物类别及范围

刊物类别

刊物范围

一类

《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

二类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三类

《科学通报》上发表,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引文索引

四类

发表专业论文被《EI》(工程索引,不含"会议EI")或《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引文索引,或被《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或《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引文索引,或被国家权威社科文刊(《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全文编录

五类

发表专业论文被国家权威社科文刊(《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观点摘编,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吉林日报理论版等重要报刊上发表学术理论文章

六类

中文核心以上层次期刊

七类

学科评估考核期刊

 


 

 

 

吉林建筑大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汇编

 

 

 

 

 

 

 

 

 

 

 

 

 

 

 

 

 

 

 

 

 

 

 

    

 

 

根据近几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新颁布的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文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现将上级文件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汇编为《吉林建筑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汇编》。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新的规定有抵触,则以上级文件和学校新的规定为准。此文件汇编的有关条例和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处

                    

 

 

 

 

 

 

 

 

 

 

     

 

第一部分  国家有关文件汇编·· - 1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1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 10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 11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 - 23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25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28 -

第二部分  吉林建筑大学有关文件汇编·· - 34 -

2.1关于招收攻读硕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汇编·· - 34 -

2.1.1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 - 34 -

2.1.2 硕士研究生招生保密细则·· - 42 -

2.2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文件汇编·· - 45 -

2.2.1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流程图·· - 45 -

2.2.2吉林建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 46 -

2.2.3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的实施办法·· - 49 -

2.2.4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 50 -

2.2.5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办法·· - 54 -

2.2.6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办法·· - 57 -

2.3关于学术论文及学位的文件汇编·· - 59 -

2.3.1吉林建筑大学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第34号令·· - 59 -

2.3.2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 61 -

2.3.3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撰写要求·· - 63 -

2.3.4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有关要求·· - 66 -

2.3.5吉林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 67 -

2.3.6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97 -

2.3.7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99 -

2.3.8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学位申请流程图·· - 104 -

2.4关于指导教师及教师管理的文件汇编·· - 105 -

2.4.1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及管理办法·· - 105 -

2.4.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 110 -

2.4.3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及有关规定·· - 113 -

2.4.4研究生指导经费管理办法·· - 115 -

2.5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 116 -

2.6吉林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 - 118 -

2.7吉林建筑大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考核标准·· - 130 -

附件1. 《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情况登记表》(学生用)·· 5

附件2. 《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情况登记表》(导师用)·· 6

附件3. 《学术型硕士培养计划表格(全日制)》·· 7

附件4. 《专业型硕士培养计划表格(全日制)》·· 8

附件5.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更改课程申请表》·· 9

附件6. 《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导师变更申请表》·· 10

附件7.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表》·· 11

附件8.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12

 

 

 

 

 

 

 

 

 

 

 

 

 

 

 

 

 

 

 

 

 

 

 

 

 

 

 

附件1. 《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情况登记表》(学生用)

吉林建筑大学      级硕士生双向选择情况登记表(学生用)

 

 

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学科专业

 

联系电话

 

本人特长

 

导师姓名

导师所在专业

导师职称

是否服从调配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第三志愿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学院审核确定导师意见:

 

            

 

            

                                 院长签字:                     

 

 

研究生处审核确定导师意见:

 

            

 

 

 

                               研究生处处长签字:               












注:1、研究生填报志愿时,必须按本人录取时的学科专业选择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

2、“是否服从”一栏,必须明确注明。

3、此表连同研究生导师双选情况汇总表一起汇总后由研究生处作为教学档案留存以备查。

 

附件2. 《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情况登记表》(导师用)

                       

吉林建筑大学           级硕士研究生导师双选登记表(导师用)


导师姓名

 

 

 

出生年月

 

所在部门

 


专业技术职   

 

所在学科

(学科方向)

 

电话

固话

 


手机

 


何年何月经何机关审批导师资格

 


本人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简介


 





目前进行科学研究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本年度跨学科指导研究生情况(有跨学科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填写)


是否有跨学

科培养情况

 

所跨学科名   

 

所跨学科依托单位

 


所跨学科依托单位审查意见

 


 

 

 

 

所跨学科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超额指导研究生情况说明(副高级职称指导研究生超过3人、正高级职称超过4人者填写)


本人科研立项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科研项目是否属实:

 

科技产业处审核意见

(公章)

科研经费到账情况:

 

财务处审核意见

(公章)



拟指导硕

士生姓名

本学科

跨学科

合计数量


学术型

专业型

学术型

专业型

学术型

专业型


 

 

 

 

 

 


学科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院长(主任)签字:              公章:                     


研究生处审核意见:


























 

 

附件3. 《学术型硕士培养计划表格》

吉林建筑大学

      专业     级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开课

时间

学时

课内/实验

学分

备注

公共

学位课

1

 

 

 

 

 

2

 

 

 

 

 

3

 

 

 

 

 

4

 

 

 

 

 

5

 

 

 

 

 

6

 

 

 

 

 

学科

基础课

1

 

 

 

 

 

2

 

 

 

 

 

3

 

 

 

 

 

4

 

 

 

 

 

5

 

 

 

 

 

6

 

 

 

 

 

7

 

 

 

 

 

8

 

 

 

 

 

9

 

 

 

 

 

10

 

 

 

 

 

                                                           

公共选修课程

1

 

 

 

 

 

2

 

 

 

 

 

3

 

 

 

 

 

4

 

 

 

 

 

专业选修课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自修环节

1

 

 

 

 

 

2

 

 

 

 

 

必修环节

1

 

 

 

 

 

2

 

 

 

 

 

                                                             










姓名:              学号:                         填表时间:

研究生处审核意见:           学院审核意见(公章):            导师签字:

附件4. 《专业型硕士培养计划表格》

吉林建筑大学

      方向     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姓名:                 学号:                            填表时间:

 

课程

编号

     

开课

学期

 

 

学位

公共

学位课

1

 

 

 

 

 

2

 

 

 

 

3

 

 

 

 

4

 

 

 

 

5

 

 

 

 

 

6

 

 

 

 

学科

基础课

1

 

 

 

 

 

2

 

 

 

 

3

 

 

 

 

综合环节

1

 

 

 

 

 

2

 

 

 

 

3

 

 

 

 

4

 

 

 

 

5

 

 

 

 

6

 

 

 

 

7

 

 

 

 

选修课程

1

 

 

 

 

 

 

 

 

 

 

 

 

 

 

 

 

 

 

 

 

 

 

 

 

 

 

研究生学院审核意见:           学院审核意见(公章):            导师:


附件5.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更改课程申请表》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更改申请表

研究生姓名

 

学号

 

专业

 

指导教师姓名

 

研究方向

 

院(系、所)

 

要求变更的课程

课程名称

学分

学时

是否学位课程

开课学期

 

 

 

 

 

 

 

 

 

 

 

 

 

 

 

 

 

 

 

 

 

 

 

 

 

变更理由

 

 

 

 

指导教师签名:

                

 

 

 

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

   

研究生院意见:

 

 

   












注:1、本表所述课程名称和编号等必须与《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开课目录》中的完全一致。

2、要求变动的课程应在该专业培养方案允许的变动范围内。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交研究生院学生培养办公室备案。

附件6. 《吉林建筑大学硕士导师变更申请表》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表

学生姓名

 

学号

 

年级

 

 

 

学院

 

原导师

 

专业

 

学院

 

拟转入导师

 

专业

 

学院

 

变更导师理由:

原导师意见:

 

原导师签字:                

拟转入导师意见:

 

 

 

拟转入导师签字:              

学院意见:

 

 

 

签名(盖章):                

研究生处意见:

 

 

 

签名(盖章):                

注: 本表一式三份,研究生、所在院(系、部)和研究生学院各一份。

附件7.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表》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表

学生姓名

 

导师姓名

 

所属专业

 

所在年级

 

 

 

 

 

 

 

 

选可

题行

合性

理论

性证

 

 

 

文述

献评

综议

 

 

 

研能

究力

生评

工议

 

 

评意

委见

 

 

评组

议签

小字

 

 

成员:

 

组长:

                                                                    

 

 

 

 

 

 

 

 

院长:              公章

                          

 

备注

 

 










 

附件8.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吉林建筑大学

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名:

    号:

院 (部):

    业:

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

 

 

 

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处(学院)

填表日期:年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2. 本表个人总结部分由研究生本人填写。

3. 参加的科研工作须有证明,论文须有复印件,并加盖院(部)公章后装订在考核表之后。

5. 参加社会实践须有证明原件,并加盖社会实践单位公章后装订在考核表之后。

6. 本表及附件材料均须一式两份。中期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学院院保存,一份由研究生处(部)备案。

7中期考核按照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有关规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开进行。导师、考核组组长、学院领导的评语要亲笔填写并签名。

 

 

 

 

 

 

 

 


研究生个人总结

包括思想品德、业务学习、实践能力(参加的科研工作、社会实践情况,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及健康状况等

 

 

 

 

 

 

 

 

 

 

 

 

 

 

 

 

 

 

 

 

 

 

 

 

 

 

 

 

 

 

 

 

本人签名:

 

   

 

 

指导教师评语

1、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培养计划执行情况;2、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对国内外文献、动态、水平是否了解清楚,所选课题是否适当、正确,预期目标能否达到,理论和实际应用的价值如何、路线和措施是否具体可行等)。

 

 

                                            

 

 

 

 

 

 

 

 

 

 

 

 

 

 

 

 

 

 

导师签章:

                                                        

   

 

中期考核小组成员

  

职称、职务

本人签名

备注

 

 

 

 

 

 

 

 

 

 

 

 

 

 

 

 

 

 

 

 

 

 

 

 

 

 

 

 

考核结果:

□优秀,予以表杨

□合格,同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考核警告

主要原因及努力方向:

□不合格,终止培养。

主要原因:

 

 

 

考核组长签章:            

    

学院意见:

 

 

院长签字:          (公章)            

   

备注

 

 

主管部门盖章

   

注:考核结果在相应的□内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