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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4/22 10:53:18 被阅览数:

1、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研究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智力劳动成果和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和国际惯例等,寒地建筑综合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研究人员在执行重点实验室或利用重点实验室名义或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重点实验室所有。

3、“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虽属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本重点实验室交付的其它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休、退休、辞职或者调离的人员在离开重点实验室二年内完成的与在重点实验室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4、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重点实验室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重点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的,并承担责任的教材、百科全书、辞书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其它单位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5、研究人员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

6、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好交重点实验室归档。

7、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的荣誉、奖励的权利。

8、专利被授予后,重点实验室将依照有关规定发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9、专利技术及其它技术成果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重点实验室将按照我国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比例的酬金,且不受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因素的影响。

10、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讯等,对本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规定严格保密。

11、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本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门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吉林建筑大学保密委员会审批。

12、所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科技合同中,必需定有保护本重点实验室(吉林建筑大学)知识产权的条款,各类技术合同的签订必需经本室及科技处审查同意,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

13、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经吉林建筑大学专利管理部门批准。

14、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不得把重点实验室的职务智力成果私自携带出国、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派出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

15、来重点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重点实验室所有,他们离开重点实验室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有责任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16、离退休、辞职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重点实验室前,必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

17、在本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全体人员都有保护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的义务。(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重点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重点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3)不得泄露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重点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新分配或调入本重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签署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书》。

18、来重点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来重点实验室手续的同时必须与重点实验室签署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书》。

19、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重点实验室后利用属于本重点实验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本重点实验室署名。研究人员离开重点实验室后若需继续使用本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应与本重点实验室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的法律责任。

20、客座人员主要利用本重点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学研究,本重点实验室具有第一署名权,即第一作者用两个工作单位的形式出现,第一单位为本重点实验室,第二单位为客座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但下列情况为例外:(1)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离开重点实验室后在本重点实验室工作基础上又有继续工作的;(2)客座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也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以上两项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与本规定第十五条相抵触。

21、本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本室的署名方式为:“寒地建筑综合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吉林建筑大学)”。

22、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本规定解释权在寒地建筑综合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